你知道嗎?離婚時“分居時間”很重要,時間節點決定案件勝負!

在眾多離婚訴訟案件中,我們會發現主審法官都會問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雙方是否已經分居?雙方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分居?”

很多人認為,這樣的問題僅僅只是為了調查雙方是否存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

若雙方確實符合該情形的,即便被告方沒有任何過錯行為且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也能認定為雙方確實屬於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決離婚。

雖然看似很簡單,其實不然,調查“分居時間”,這不僅僅影響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更有可能直接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導致損失慘重!

你知道嗎?離婚時“分居時間”很重要,時間節點決定案件勝負!

為什麼這麼說呢?

先給大家講個案例!

一對夫妻是在1998年登記結婚的,婚後雙方努力經營他們的婚姻,創立屬於他們的事業。

他們分工很明確,男方創立自己的外貿公司,從事外貿生意。女方趁著當時房地產的黃金時期,成為了炒房一族。

經過數年的奮鬥,雙方在廣州核心地段購置了5套房產,也有多家持股的公司,日子過得非常滋潤。

遺憾的是,由於長期忙於事業,夫妻倆一直沒有生育小孩。

2010年,男方有了婚外情,而女方一直被矇在鼓裡。為了讓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沒有馬上提出離婚,而是開始慢慢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從2013年開始男方便以生意週轉為由,唆使女方陸續出售其名下的3套房產,所得房款均被男方用於“公司經營”。

接下來的三年時間,男方一直以各種理由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你知道嗎?離婚時“分居時間”很重要,時間節點決定案件勝負!

直到2017年,男方剛好完成了其“大計”,便向法院起訴女方離婚,此時女方才如夢初醒,儘管知道了男方有婚外情,但是沒有任何實際的證據予以證實。

在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2011至2012年出售公司股權所得的資金,2013年女方出售三套房子後轉給男方的房款。男方要求分割女方於2015年出售房子的房款。

但是在庭審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提問“雙方何時感情出現問題,何時開始分居”?

此時,女方不假思索地說“男方從2014年開始便經常不回家,雙方爭吵較多,感情開始出現問題……”

後來,經過數次庭審,最終判決下來。

你知道嗎?離婚時“分居時間”很重要,時間節點決定案件勝負!

法院對於被告(女方)要求分割出售股權所得資金及房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但雙方在2014年感情破裂後,被告(女方)確認未經原告(男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在本案庭審中經本院多次釋明被告(女方)均不願意提供該資金去向,應認定為惡意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女方損失了數千萬元。

當然,判決結果受多種因素綜合的影響,但是致命的因素,就是女方因為說錯了一句話。

上述真實的案例,如果歸納為“輸在一句話上”一點也不為過。

“分居時間”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常常被提及,甚至有部分人認為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或者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就會得到離婚判決。

因此,為了達到離婚、不離婚的目的,會故意延長或縮短“分居的時間”,而忽略了分居時間也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此,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隨時有導致損失鉅額財產的可能性。

你知道嗎?離婚時“分居時間”很重要,時間節點決定案件勝負!

那麼,“分居”究竟在離婚案件中,發揮著哪些作用呢?

一、“分居時間”在查詢對方銀行流水明細方面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通過查詢對方的銀行流水,若有大額的財產轉出,而對方又不能解釋合理去向或者證明用於夫妻的日常生活的,那麼對方就是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對於惡意轉出的部分有權追回並要求多分。

在司法實踐中,查詢對方的銀行流水,法院一般只批准查詢起訴前一年內的銀行流水,若對方在起訴前一年內已經大額轉移財產完畢,那麼查詢這一年內的銀行流水就再無意義。

離婚訴訟中若有證據證明雙方早於起訴前一年就已經開始感情破裂,可申請查詢對方超過一年的銀行流水,此時的查詢期間一般為分居至起訴之日。由此可見,“分居時間”這一節點具有其重要性,直接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稍不注意就可能損失慘重。

你知道嗎?離婚時“分居時間”很重要,時間節點決定案件勝負!

二、分居期間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會被認定存在惡意轉移財產

在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會存在法院依據《婚姻法》第47條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最後導致少分或不分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

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這個法律規定在實踐中非常難以適用。因為要符合該法律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且有充分證據證明才能認定,即需要證明雙方感情不和且存在分居滿兩年的狀態。

實踐中,往往很容易證明雙方感情不和,但是很難證明雙方分居滿兩年。

當然,若在庭審中,對方認可雙方已經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即便沒有證據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只要在對方認可該事實,法院亦可以直接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判決離婚。

如上所述,既然“分居時間”在離婚案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在法官問及時就需要謹慎答覆,而不能胡亂編造一個時間節點或者對分居時間模糊不清。

你知道嗎?離婚時“分居時間”很重要,時間節點決定案件勝負!

​分居證據如此重要,下面是給大家分享的夫妻雙方分居證據收集指引:

1. 居委、物業管理小區開具的一人居住的證明;

2. 雙方分居後,一方在當地開具的居住證或者居住證明;

3. 租賃合同,繳納水電費的收據;

4. 合租人、同住人、鄰居的證人證言等;

5. 若在異地工作,可提供工作單位的在職證明;

6. 雙方的自認,即雙方涉及分居內容的相關微信、短信、郵件聊天記錄;

7. 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

注意收集分居的證據,方能在訴訟中掌握主動權,而不會處於舉證不能的被動狀態,以爭取更大的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