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分居”=分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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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問我:我和他分居已經超過兩年了,是不是達到離婚的標準了,起訴離婚的話一定會判離吧?在生活中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滿足了分居滿兩年的條件,法院就一定會判離婚嗎吧,其實不然。他們往往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開居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歸納一下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很多人望文生義和選擇性的無視其他文字,簡單的認為只要分居滿兩年,就滿足離婚的條件。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就分別針對“分居滿兩年”中的“分居”和“兩年”來談談吧。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開居住?

什麼是分居?

首先來談談什麼是分居的問題,如果僅僅理解為不在一起睡,那就太寬泛了,你所理解的只是“同房不同床”的情況,雖然現實中有些夫妻受經濟條件所限,確實沒辦法長期在外單獨租房,但是“同房不同床”的事實是很難證明的,只要另一方不承認這個事實的話,法院就很難採信。另外,兩個人去不同城市工作、或在同一個城市工作卻因住房原因不能同室而局,或一方出差、去國外留學、去外地住院治療等因客觀原因分居,這都不算是婚姻法裡所說的分居。只有因為感情不和,一方或者雙方有意分居,這才能算是婚姻法上說的分居,總體而言,要綜合考慮客觀事實和主觀因素。分居不能簡單理解為“分開居住”,必須要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才行,包括停止性行為,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等,具體如不再同床共枕、不再同桌就餐、沒有情感交流等等。

法律上對分居滿兩年的規定是如何定義的?

再來談談

法律上對分居滿兩年的規定是如何定義的問題,法律上對分居滿兩年的規定,簡單地說就是到起訴前連續分居滿兩年,不得累加計算,如果十年前連續分居過兩年,然後又和好了,現在才來起訴,不能算是婚姻法裡所說的分居滿兩年。如果只是斷斷續續分居,鬧幾天矛盾就分幾天居,這樣累計攢下來的分居時長,肯定也不算是婚姻法裡所說的分居滿兩年。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開居住?

總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其中“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的一個標準而已,最後能不能離婚,還得由法官綜合考量感情是否已破裂,並且有無和好可能的情形。所以,分居滿兩年並不一定就能離婚。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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