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分居”=分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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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问我:我和他分居已经超过两年了,是不是达到离婚的标准了,起诉离婚的话一定会判离吧?在生活中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满足了分居满两年的条件,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吗吧,其实不然。他们往往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开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归纳一下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很多人望文生义和选择性的无视其他文字,简单的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就满足离婚的条件。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就分别针对“分居满两年”中的“分居”和“两年”来谈谈吧。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开居住?

什么是分居?

首先来谈谈什么是分居的问题,如果仅仅理解为不在一起睡,那就太宽泛了,你所理解的只是“同房不同床”的情况,虽然现实中有些夫妻受经济条件所限,确实没办法长期在外单独租房,但是“同房不同床”的事实是很难证明的,只要另一方不承认这个事实的话,法院就很难采信。另外,两个人去不同城市工作、或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却因住房原因不能同室而局,或一方出差、去国外留学、去外地住院治疗等因客观原因分居,这都不算是婚姻法里所说的分居。只有因为感情不和,一方或者双方有意分居,这才能算是婚姻法上说的分居,总体而言,要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和主观因素。分居不能简单理解为“分开居住”,必须要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才行,包括停止性行为,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等,具体如不再同床共枕、不再同桌就餐、没有情感交流等等。

法律上对分居满两年的规定是如何定义的?

再来谈谈

法律上对分居满两年的规定是如何定义的问题,法律上对分居满两年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到起诉前连续分居满两年,不得累加计算,如果十年前连续分居过两年,然后又和好了,现在才来起诉,不能算是婚姻法里所说的分居满两年。如果只是断断续续分居,闹几天矛盾就分几天居,这样累计攒下来的分居时长,肯定也不算是婚姻法里所说的分居满两年。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开居住?

总之,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其中“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的一个标准而已,最后能不能离婚,还得由法官综合考量感情是否已破裂,并且有无和好可能的情形。所以,分居满两年并不一定就能离婚。

婚姻法中的“分居”=分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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