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离婚时“分居时间”很重要,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在众多离婚诉讼案件中,我们会发现主审法官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双方是否已经分居?双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问题仅仅只是为了调查双方是否存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若双方确实符合该情形的,即便被告方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能认定为双方确实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决离婚。

虽然看似很简单,其实不然,调查“分居时间”,这不仅仅影响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更有可能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导致损失惨重!

你知道吗?离婚时“分居时间”很重要,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为什么这么说呢?

先给大家讲个案例!

一对夫妻是在1998年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努力经营他们的婚姻,创立属于他们的事业。

他们分工很明确,男方创立自己的外贸公司,从事外贸生意。女方趁着当时房地产的黄金时期,成为了炒房一族。

经过数年的奋斗,双方在广州核心地段购置了5套房产,也有多家持股的公司,日子过得非常滋润。

遗憾的是,由于长期忙于事业,夫妻俩一直没有生育小孩。

2010年,男方有了婚外情,而女方一直被蒙在鼓里。为了让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没有马上提出离婚,而是开始慢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从2013年开始男方便以生意周转为由,唆使女方陆续出售其名下的3套房产,所得房款均被男方用于“公司经营”。

接下来的三年时间,男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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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7年,男方刚好完成了其“大计”,便向法院起诉女方离婚,此时女方才如梦初醒,尽管知道了男方有婚外情,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据予以证实。

在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2011至2012年出售公司股权所得的资金,2013年女方出售三套房子后转给男方的房款。男方要求分割女方于2015年出售房子的房款。

但是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提问“双方何时感情出现问题,何时开始分居”?

此时,女方不假思索地说“男方从2014年开始便经常不回家,双方争吵较多,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后来,经过数次庭审,最终判决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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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被告(女方)要求分割出售股权所得资金及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双方在2014年感情破裂后,被告(女方)确认未经原告(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在本案庭审中经本院多次释明被告(女方)均不愿意提供该资金去向,应认定为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女方损失了数千万元。

当然,判决结果受多种因素综合的影响,但是致命的因素,就是女方因为说错了一句话。

上述真实的案例,如果归纳为“输在一句话上”一点也不为过。

“分居时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常常被提及,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或者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会得到离婚判决。

因此,为了达到离婚、不离婚的目的,会故意延长或缩短“分居的时间”,而忽略了分居时间也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随时有导致损失巨额财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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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分居”究竟在离婚案件中,发挥着哪些作用呢?

一、“分居时间”在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明细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通过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若有大额的财产转出,而对方又不能解释合理去向或者证明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的,那么对方就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对于恶意转出的部分有权追回并要求多分。

在司法实践中,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法院一般只批准查询起诉前一年内的银行流水,若对方在起诉前一年内已经大额转移财产完毕,那么查询这一年内的银行流水就再无意义。

离婚诉讼中若有证据证明双方早于起诉前一年就已经开始感情破裂,可申请查询对方超过一年的银行流水,此时的查询期间一般为分居至起诉之日。由此可见,“分居时间”这一节点具有其重要性,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稍不注意就可能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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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居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在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会存在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7条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最后导致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这个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适用。因为要符合该法律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才能认定,即需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存在分居满两年的状态。

实践中,往往很容易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但是很难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

当然,若在庭审中,对方认可双方已经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即便没有证据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在对方认可该事实,法院亦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判决离婚。

如上所述,既然“分居时间”在离婚案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法官问及时就需要谨慎答复,而不能胡乱编造一个时间节点或者对分居时间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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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据如此重要,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夫妻双方分居证据收集指引:

1. 居委、物业管理小区开具的一人居住的证明;

2. 双方分居后,一方在当地开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3. 租赁合同,缴纳水电费的收据;

4. 合租人、同住人、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5. 若在异地工作,可提供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

6. 双方的自认,即双方涉及分居内容的相关微信、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7. 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注意收集分居的证据,方能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而不会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状态,以争取更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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