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律師告訴您離婚時關於分居的那些事

經常有當事人諮詢問到:我們已經分居好多年了,能不能離婚?/我們已經分居十年了,雙方已經各過各的了,法院能判離婚嗎?律師,聽說分居滿三年就自動離婚了,是這樣嗎?

那麼,分居後能自動離婚嗎?怎樣的分居能讓法院判決離婚呢?

分居≠離婚,律師告訴您離婚時關於分居的那些事


首先,來看看我們《婚姻法》中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可以看出,分居並不能自動解除婚姻。如果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堅持離婚的一方只能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來主張離婚。而如果雙方的條件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即便是第一次起訴,也會因屬於法律規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而判決准予離婚。

但是在實踐中,想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而主張離婚的往往難度非常大。首先,關於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通常情況下,並不是很好舉證。這多是由於婚姻家庭生活,一方面存在著私密性,回到家中關起門來,外人無從得知雙方的感情如何。另一方面,還有傳統的“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也使得在夫妻感情發生矛盾裂痕或者出現問題時,保守的當事人不願意向外聲張,更不願意尋求幫助,也使得夫妻感情不和的問題被遮掩。而且,感情問題屬於主觀的問題,沒有統一的認定的標準,法官也存在著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對於感情是否不和,是否確已破裂,如果一方堅持主張有感情,而主張感情破裂的一方又提不出足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感情不和的相應證據,則很難被認定感情破裂。

同樣的,對於分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學理上的定義。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僅是同一臥室分床睡,日常互不理睬,不再有性生活;有些夫妻是還住在同一屋簷下,只是分房住,日常生活還是在一起同吃同用,低頭不見抬頭見,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自認分居,則一般不會認定為分居。而有些夫妻不再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內,雙方共同搬離各自找住所居住,或者一方還居住在原先共同生活的房屋,另一方搬出,或回父母家中,或租房,或者是夫妻共有的其他房產中居住。這種情況下,要被認定為分居,所需的證據是十分嚴格的,如果另一方堅持不認可,主張其還經常去對方所主張的住處居住,雙方還有交流,互動,比如有相關的繳費記錄、出入記錄、聊天通話記錄等等,都會成為雙方不構成分居的因素。當然,如果雙方分居後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城市,甚至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那麼相應的車票、當地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暫住證或者居住證、租房或者居住證明、出入境記錄等等均可作為證明分居的證據,因此,相關的證據收集則是非常重要的。當然,證據是一方面,如果沒有證據,但是

當事人對此進行了自認,法院也會據此判決離婚的

相關案例

李某女與湯某男,原系夫妻,雙方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後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原本一家三口恩愛和睦,後因湯某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導致常駐外地,由此引發夫妻矛盾。因湯某社交方式及習慣的變化,李某懷疑湯某出軌婚外異性。後雙方矛盾加劇,2016年3月一次爭吵發展為互毆,孩子報警民警出警處理後,2016年9月雙方開始分居。2019年9月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張損害賠償。庭審中,被告湯某不認可有外遇及家庭暴力,但對分居的事實進行了認可。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的案件事實後,認為:根據原、被告自認及現有證據,可證實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的事實,且無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有緩和,現原告主張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並訴請離婚,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准許原告李某與被告湯某離婚。(本案均為化名)

本案判決的作出,主要是依據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原告主張雙方系因感情不和分居,並且已滿二年,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然而,在庭審中被告對這一基本的事實予以認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認,法院查明後對該事實進行確認,從而成為判決的主要依據。

如果以分居主張離婚,首先,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這個兩年最好是連續的狀態,如果中途雙方感情有過緩和或短暫的和好,則可能會導致分居期限的中斷,如果再次分居,也必須滿足兩年。其次,分居的原因必須系因感情不和。均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明分居的證據可以有:租房合同、出入記錄、鄰居、物業、社區居委會的證言、居住證明、出入境記錄等等;證明感情不和的證據可以有:雙方的聊天記錄、談話錄音、發生矛盾後找中間人組織的談話、或者發生衝突後的報警及出警記錄、鄰居、朋友、親屬或者知情同事的證言等等。

因此,感情和不和?分居沒分居?這些都不是夫妻雙方一句話就能認定的,是需要在事實的基礎上,有大量的證據來支持的。對於感情確實不和,既無和好可能,又因種種原因暫時無法離婚的夫妻,怎樣分居,就是一門學問了。如果主張離婚,建議先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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