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離婚,16個認識誤區

離婚,16個認識誤區

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

無奈這是很多朋友以訛傳訛形成錯誤認識的問題。

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

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2、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

因此,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3、沒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離婚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而非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

因此,法院對不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雖然依法慎重審理,但一般不會主動徵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決定最後的結果。

4、只要沒判離,就有權接妻子回家

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還沒判決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把妻子接回家。

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於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

如果強行“搶”妻子回家,不僅難以使妻子回心轉意,雙方難以重歸於好,而且同時構成了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時,如果強行接回家並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還有可能構成強姦罪。因為此時,妻子已經訴諸法律行動,此時不能認定是履行夫妻義務,而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性犯罪行為。

5、判離就可以和子女一刀兩斷

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盡義務,就是和子女斷絕關係了。

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還違反了法律規定。

因為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的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育費。

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另一方還有權主張變更子女歸自己撫養。

拒絕按法律文書撫養子女的一方會被法院處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能構成遺棄罪。所以,離婚後父母仍然必須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6、既然離婚,見面禮就應該返還

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後,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於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

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

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7、假離婚可逃避債務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鉅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

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佔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假離婚並不能逃避債務。

8、騷擾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當事人與妻子離婚後,還經常找藉口干擾前妻的正常生活。

他們認為對方曾經是自己的妻子,鬧點糾紛不算啥,沒有違法。

實際上,夫妻雙方一旦解除了婚姻關係,雙方就恢復了再婚自由,相互間不再具有忠誠、扶養、同居等義務,財產也重新作了分配。

離婚後,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當然會構成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9、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有婚外情並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這裡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因此證明有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願違。

10、產權登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

事實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11、財產轉移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

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

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12、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

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13、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

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14、小孩撫養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後,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

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的關係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15、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後,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後,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

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16、離婚後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後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看完上述內容還有更多疑問,可向在線律師諮詢。

離婚,16個認識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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