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自行處理小標的的欠款糾紛(起訴流程)

欠款糾紛,我們稱為民間借貸,也就是大家經常說的欠錢不還,差不多是一個意思。借貸糾紛算是律師業務中的一種高頻糾紛類型,一般來說,操作起來並不複雜,根據欠款標的的不同,涉及證據材料的多寡,工作量亦有不同。

教你如何自行處理小標的的欠款糾紛(起訴流程)

對一些標的不大的案件,比如說,總共就欠了一兩萬,個人覺得如果你有一定學習能力、應變能力,完全可以嘗試自己解決。律師代理案件肯定是要收費的,律師事務所也會有案件代理收費的標準。像這種一萬標的左右的欠款糾紛,交了三千,五千的律師費,即使勝訴了,也就沒剩多少了。

今天,我們不講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件,主要針對標的小的欠款糾紛,在不找律師的情況下,如何自行起訴,要做哪些工作。

教你如何自行處理小標的的欠款糾紛(起訴流程)

我在前面有一篇文章講過打官司的第一步,確定管轄法院。欠款糾紛也一樣,如果你想去告欠款人,首先要確定去哪兒告,欠款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遵循民事訴訟法管轄法院的確定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你們沒有在當初打欠條的時候約定雙方發生糾紛後去哪兒告的問題,就要優先適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意思就是你要告誰就去那個人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的概念,我在上一篇文章中也有解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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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中諸多糾紛類型確定管轄法院的基本原則,但是對於借款人來說,很多時候借錢跟欠錢的人,根本不在同一個地方,本來就1萬來塊錢,在坐車跑去欠款人的老家起訴,也划不來啊。對於這個疑慮,彆著急。注意觀察上文的橫線處,合同類案件確定管轄法院,除了被告住所地,還有一個合同履行地。最高院有一個司法解釋剛好解決了這個問題,我先把司法解釋的原條文給大家列出來,然後在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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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院出的這個司法解釋很好的解決了當出借人與欠款人不在同一個地方的起訴難題。怎麼理解接受貨幣的一方呢?比如說你借了錢出去,現在等著欠款人還錢,此時你就是接受貨幣的一方,你所在的地方就是你們欠款協議的履行地,你就可以在你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訴。

教你如何自行處理小標的的欠款糾紛(起訴流程)

來找我追討欠款的很多當事人,一般都是拿個小紙條就過來了,很多人的小紙條都已經破的看不清了快(PS:一定要保存好)。上面的內容也很簡單。舉個例子,一般都會寫**年**日,***借我多少錢,然後***保證**年**日還,這是我見過最多的版本了。很多這種借出去1、2萬的當事人,都不太瞭解法律,也就不能要求他們寫的欠條有多規範。

嚴格來說一張標準的欠條,要寫清楚是誰借的款,什麼時間借的款,因為什麼事情借的款,什麼時間收到的借款,什麼時間還款,借款期內利息多少,逾期還款後利息又是多少等等。我記得我也有寫過一篇文章是專門教大家如何寫欠條的,以備不時之需,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一下。回到上面那個舉例,這個“簡單”的欠條有用嗎?有用,當然有用,只要寫清楚欠款人,欠款金額,還款期限等信息,並已經由欠款人簽名就可以用。

接下來就說一下起訴材料的問題。確定了管轄法院後,就要準備怎麼寫起訴狀了。簡單的欠款糾紛起訴狀也比較容易寫。首先,當事人信息部分,寫清楚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地址信息,最好也要有聯繫方式,方便法院送達。其次,訴訟請求部分,一般寫三個請求足夠,第一個請求當然就是要求還錢,第二個請求還利息,第三個請求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簡單的欠款案件,這三個請求夠用。最後,事實理由部分,把欠條上的內容寫上去,當然要對文字進行重新表述,欠款時間、欠款金額,本該什麼時候還一直不還等等。

教你如何自行處理小標的的欠款糾紛(起訴流程)

去法院立案的時候,除了訴狀,還要交一些書面的材料,比如證明當事人信息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等,證明欠款事實的欠條、借款信息等,這些也要一併提供給立案大廳的工作人員。立案成功後,按時繳納訴訟費,然後就是等待開庭了。

以上就是小標的訴訟案件一般操作流程。

這篇文章主要還是針對一些比較小標的的欠款案件,對於這種類型的案件,很多當事人覺得,找律師有點兒划不來,不找律師吧,又不想就這樣算了,白白便宜了欠款人,氣不過。不知道這篇文章,會不會對你有一些新的幫助。坊間有這麼一句話,“欠錢的都是大爺”。個人覺得,不管出於什麼初衷,願意借錢出去總是帶著善意,對於惡意不還的欠款人,不能就此作罷,該告就去告,只要你有證據,真實表達借款情況,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果。但對於標的較大的借貸糾紛,筆者還是建議最好找一個信得過的律師朋友,哪怕花點錢,大額的借貸糾紛,涉及到的證據材料往往較多,如何做到證據鏈的完整以及回答好法庭上法官對事實部分的調查與詢問,仍需要一定的訴訟技巧。

(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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