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自行处理小标的的欠款纠纷(起诉流程)

欠款纠纷,我们称为民间借贷,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欠钱不还,差不多是一个意思。借贷纠纷算是律师业务中的一种高频纠纷类型,一般来说,操作起来并不复杂,根据欠款标的的不同,涉及证据材料的多寡,工作量亦有不同。

教你如何自行处理小标的的欠款纠纷(起诉流程)

对一些标的不大的案件,比如说,总共就欠了一两万,个人觉得如果你有一定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完全可以尝试自己解决。律师代理案件肯定是要收费的,律师事务所也会有案件代理收费的标准。像这种一万标的左右的欠款纠纷,交了三千,五千的律师费,即使胜诉了,也就没剩多少了。

今天,我们不讲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件,主要针对标的小的欠款纠纷,在不找律师的情况下,如何自行起诉,要做哪些工作。

教你如何自行处理小标的的欠款纠纷(起诉流程)

我在前面有一篇文章讲过打官司的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欠款纠纷也一样,如果你想去告欠款人,首先要确定去哪儿告,欠款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遵循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们没有在当初打欠条的时候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去哪儿告的问题,就要优先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意思就是你要告谁就去那个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我在上一篇文章中也有解释过

教你如何自行处理小标的的欠款纠纷(起诉流程)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诸多纠纷类型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借款人来说,很多时候借钱跟欠钱的人,根本不在同一个地方,本来就1万来块钱,在坐车跑去欠款人的老家起诉,也划不来啊。对于这个疑虑,别着急。注意观察上文的横线处,合同类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除了被告住所地,还有一个合同履行地。最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刚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先把司法解释的原条文给大家列出来,然后在做解释。

教你如何自行处理小标的的欠款纠纷(起诉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院出的这个司法解释很好的解决了当出借人与欠款人不在同一个地方的起诉难题。怎么理解接受货币的一方呢?比如说你借了钱出去,现在等着欠款人还钱,此时你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你所在的地方就是你们欠款协议的履行地,你就可以在你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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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找我追讨欠款的很多当事人,一般都是拿个小纸条就过来了,很多人的小纸条都已经破的看不清了快(PS:一定要保存好)。上面的内容也很简单。举个例子,一般都会写**年**日,***借我多少钱,然后***保证**年**日还,这是我见过最多的版本了。很多这种借出去1、2万的当事人,都不太了解法律,也就不能要求他们写的欠条有多规范。

严格来说一张标准的欠条,要写清楚是谁借的款,什么时间借的款,因为什么事情借的款,什么时间收到的借款,什么时间还款,借款期内利息多少,逾期还款后利息又是多少等等。我记得我也有写过一篇文章是专门教大家如何写欠条的,以备不时之需,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一下。回到上面那个举例,这个“简单”的欠条有用吗?有用,当然有用,只要写清楚欠款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信息,并已经由欠款人签名就可以用。

接下来就说一下起诉材料的问题。确定了管辖法院后,就要准备怎么写起诉状了。简单的欠款纠纷起诉状也比较容易写。首先,当事人信息部分,写清楚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地址信息,最好也要有联系方式,方便法院送达。其次,诉讼请求部分,一般写三个请求足够,第一个请求当然就是要求还钱,第二个请求还利息,第三个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简单的欠款案件,这三个请求够用。最后,事实理由部分,把欠条上的内容写上去,当然要对文字进行重新表述,欠款时间、欠款金额,本该什么时候还一直不还等等。

教你如何自行处理小标的的欠款纠纷(起诉流程)

去法院立案的时候,除了诉状,还要交一些书面的材料,比如证明当事人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欠款事实的欠条、借款信息等,这些也要一并提供给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立案成功后,按时缴纳诉讼费,然后就是等待开庭了。

以上就是小标的诉讼案件一般操作流程。

这篇文章主要还是针对一些比较小标的的欠款案件,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很多当事人觉得,找律师有点儿划不来,不找律师吧,又不想就这样算了,白白便宜了欠款人,气不过。不知道这篇文章,会不会对你有一些新的帮助。坊间有这么一句话,“欠钱的都是大爷”。个人觉得,不管出于什么初衷,愿意借钱出去总是带着善意,对于恶意不还的欠款人,不能就此作罢,该告就去告,只要你有证据,真实表达借款情况,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对于标的较大的借贷纠纷,笔者还是建议最好找一个信得过的律师朋友,哪怕花点钱,大额的借贷纠纷,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往往较多,如何做到证据链的完整以及回答好法庭上法官对事实部分的调查与询问,仍需要一定的诉讼技巧。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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