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多不判离?

对于大多数离婚案件来说,鲜有经过一次开庭就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基于这个趋势,我们所接待的离婚咨询,都会预先明确告知客户,离婚诉讼可能存在的长周期问题,一般情况下,六个月以上的诉讼周期都是正常的。

离婚案件做的多了,慢慢的对诉讼周期的把握也就日趋明确,与客户的诉前沟通也就日趋透明。随着社会的进步,自媒体的高速发展,大家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也越来越多,离婚官司第一次开庭往往不判离的事实也不在是什么秘密的事情了。

为什么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多不判离?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第一次开庭往往不会判决离婚?第一次开庭能判离婚又是基于什么样的情形发生呢?

今天就这两个问题作一分享,跟大家一起交流。

中国有句俗语“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说到底,很大原因还是传统观念起着作用。一段婚姻、一个家庭,传统的家风理念,要求我们珍惜婚姻,珍惜家庭。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陌生人能够走在一起,终归是一场奇妙的缘分。然而对于性格不同的两个人来说,婚姻或是幸运的或是不幸的。即使是不幸的婚姻,也是“人”本身的问题。

传统的婚姻观念本就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承,所以,即使到了非是即非的法庭,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尤其是第一次开庭,仍是以“和”为首要原则。这也是为什么离婚诉讼要比其他诉讼类型更多调解过程的原因。说到调解就需要提醒一下,离婚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安排开庭就收到法院邮寄有关庭前调解的通知,务必放在心上,每一次的调解都至关重要,也许你的案件不会在调解阶段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理结果,但却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判决。

为什么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多不判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是毕竟程序,诉前必须要先调解,甚至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先进行一次调解。调解过程相比于庭审过程,要平和很多,调解结果或和或离,会充分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愿。调解作为处理离婚诉讼的毕竟程序,能够减少一部分案件进入庭审程序,但此类案件量仍有限,多数离婚案件最终还是要夫妻双方对簿公堂。

传统的婚姻观念对处理离婚案件确实有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原告方诉讼离婚的理由是否充分也是法官考虑的另一个重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应予判决离婚的情况,那么在你的离婚案件中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你又是否举证充分都是影响能否一次判离的关键。一段婚姻中,没有谁是从一开始是想要离婚的,也没有谁是从一开始就时刻准备着收集日后起诉离婚的证据,即使真有这种人存在,那么这个人一定是有问题。排除这种不正常情况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于很多人来说,靠自己的潜意识和能力去收集、整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对上述情形的举证,现在都有方法可循,但是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潜意识去保存,多手段去收集这些证据多少有些强人所难。证据这块提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说明,如果你只是诉求解除婚姻关系,却不能给法官提供类似上述五种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那么法官难免认为你们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没有“破裂”到无法调和的地步,所以也就不会判离。

为什么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多不判离?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毕竟是曾经同床共枕的夫妻,很多时候并不会像其他案件当事人那样剑拔弩张。实际情况也是这样,记得有一次跟一个法官聊天谈到这个问题,他说有许多离婚案件只是因为夫或妻一方的冲动,男方或女方的行为惹怒了对方,一气之下诉诸法院,后来发现二人并不是没有感情,反而庭上还出现过双方互相夸赞的现象。所以,第一次开庭的不判离往往也是变相的在给彼此一个缓冲期,毕竟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六个月内不能在提离婚。这六个月的时间也是法院给双方的一个缓冲期、一个反省期。

为什么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多不判离?

最后借着今天的主题,顺带提一下第一次不判离之后的事情。

很多客户有咨询过,起诉后又撤诉,然后又想起诉是不是也要过六个月。答案:是的。不只是起诉后又撤诉,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也是一样。只要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起诉又撤诉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都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有两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所以,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婚,那么就收集好开庭材料,不哭也不闹,回家等待。六个月内,如果双方没有任何的和好的迹象,作为原告,拿着同样的材料再去起诉,立案等开庭,这一次判离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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