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俗!地鐵裡的這個廣告引起強烈不適感

地鐵站內人來人往

而地鐵廣告可以說是

最好的宣傳方式

內容審核肯定也是嚴格的

不過在近日

有人卻發現這地鐵廣告內容上

似乎不太適合

甚至有一點低俗不雅的意思……

地鐵廣告到底寫了什麼?

↓↓↓

低俗!地铁里的这个广告引起强烈不适感

4月8日晚

有廣西南寧網友發佈微博稱

在當地地鐵站出口出現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廣告

事情引發網友們熱議

“你喜歡看書嗎?叔也喜歡看你”

低俗!地铁里的这个广告引起强烈不适感

咋一看

這廣告看似沒有什麼問題

實則暗含誘導性

甚至很容易對兒童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昨天(9日)

@南寧軌道交通 就此事作出情況說明

經核實,該廣告圖片發佈位置不在我司廣告經營範圍內,為臨近商業街經營管理範圍。目前,該商業街負責單位已將廣告進行撤除。

情況說明全文如下:

關於疑似南寧地鐵

發佈不良廣告的情況說明

2020年4月8日晚,有網友發佈微博稱,南寧地鐵站出口出現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廣告,該信息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接到報告後,我司立即對廣告、商業等地鐵經營範圍開展全面排查。

經核實,該廣告圖片發佈位置不在我司廣告經營範圍內,為臨近商業街經營管理範圍。目前,該商業街負責單位已將廣告進行撤除。

地鐵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一直以來,我司對廣告發布均進行嚴格審核,也誠摯歡迎廣大市民、網友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共同維護文明地鐵形象。同時,希望廣大市民、網友不要私自傳播未經核實的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如出現嚴重損害我司聲譽的情況,我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低俗!地铁里的这个广告引起强烈不适感

《廣告法》規定: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低俗!地铁里的这个广告引起强烈不适感

根據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條:工商管理部門除了可以責令其停止發佈廣告外,還可以處以20萬以上100萬以內的罰款。如果認為情節比較嚴重,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低俗!地铁里的这个广告引起强烈不适感

有話說: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淨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增加了多條保護未成年人的條款。

廣告法規關注未成年人、強調對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護不是偶然的,未成年人士作為商業廣告的信息接受者,因其不成熟,尤其是兒童極易受到廣告潛移默化的影響。

關注每一個成長的心靈,給予他們健康成長的環境,我們都應行動。廣告發布平臺、企業都要擔負起相應的責任。無論是網站、客戶端,還是電視臺、報紙,公共場所、電視劇等,都不應該為了眼前的利益而違背法律規定,逾越法律規定的紅線。

低俗!地铁里的这个广告引起强烈不适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