瘟疫、外國人與治外法權的廢除|大象公會

1879 年,突破防疫封鎖的外國人成了日本治外法權問題的風暴中心。

文|聞韶

對日本人來說,1879 年是個難熬的年份。

這年初夏,由國外商人帶來的霍亂時隔一年再次開始大流行,從九州到關西,無數的人病倒、死亡。

對付霍亂沒有特效藥,只能依靠石炭酸消毒和隔離病人。一時之間,各地主動阻隔道路,紛紛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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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7 日本預防霍亂的繪說,「虎列刺」「虎狼狸」是霍亂(Cholera、コレラ)的日文訛傳而來,預防隊使用的石炭酸做消毒用

在這個節骨眼上,不讓人省心的外國人又來生事了。

7 月 11 日,一艘名叫赫斯培里亞號(ヘスペリア號、Hesperia)的德國商船,從正在爆發瘟疫的神戶離開後,竟然直奔東京灣要求靠岸。按照防疫規則,當地日本人拒絕其入港,並要求其去長浦(今橫須賀)檢疫。

船長沒有配合,而是請示德國領事館。德國領事和醫生於 7 月 12 日登船,認定船上人員身體健康,強硬要求放行,並提出,在日外國船隻不受日本管理,不需要遵守日本的防治規則。

第二天,這件事驚動了德國公使,德國公使親自要求日方放行船隻。日本政府也強硬反制,連夜制定了《海港霍亂傳染預防規則》(「海港虎列刺病伝染予防規則」)並於 7 月 14 日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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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 7 月 14 日當天,赫斯佩利亞號公然違反這一法律,在炮艦的護送下進入了東京灣。

一時間,日本朝野大譁。巧合的是,東京很快也開始流行霍亂。不管是不是赫斯培里亞號帶來了病原體,這筆帳都被算在他們頭上。

1879 年當年,日本總共有 10 萬人死於霍亂。對於日本人來說,這是天災,也是人禍,主要是洋人之禍。而洋人膽敢在日本土地上放肆,乃是因為明治政府軟弱無能,給了洋人太多治外法權。

從此,廢除治外法權成了日本舉國關心,人人責切的事。

亞洲悲催三兄弟

在今天,亞非拉人民大多對當年的治外法權充滿仇恨,斥之為「不平等條約」。然而其最初誕生之時,人們大多覺得這是不給國家添麻煩的好事。

世界上的第一個「治外法權」來自 1740 年奧斯曼帝國和法國簽訂的條約,承認法國大使和領事對於居住在奧斯曼帝國境內的法國人有全部的裁判權。

事實上,讓各國管理本國在境內的族人本就是奧斯曼帝國作為多民族帝國的傳統統治術,其動機純粹是幫土耳其官員減輕管理眾多語言文化不同的境內族裔的巨大壓力。

中國的治外法權也是同樣。

隨著近代中外交往愈發密切,中西司法摩擦成為一大難題。洋人被中國打板子、上枷鎖等刑罰嚇得不輕,中西法律邏輯又有很大差別,如意外事故致人死亡,洋人認為是輕罪,但中國人要求「一命抵一命」。每當此類問題發生,雙方往往糾纏不清。

因此在 1843 年的《虎門條約》中,大清官員主動將這個燙手山芋甩給了英國人,讓英國領事按照英國之法律處罰英人。此後各國也照此標準簽約,大清國一律笑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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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世紀,大清國、日本和土耳其三個位於亞洲的國家都面臨著西方的侵略,因此往往引為知己,相互參照。亞歐外交地圖,俄羅斯被當作是邪惡的章魚,日本、中國、土耳其或用拳腳、或用武器反抗俄羅斯

不過,日本的情況又不一樣。和樂得當甩手掌櫃的土耳其和大清國不同,日本人是被迫接受了領事裁判權。

1853 年,黑船來航,佩裡叩關。1858 年,美國以《天津條約》為藍本,要求和日本簽訂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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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裡等人進入橫濱招待所

《天津條約》是第一次英法聯軍侵華後大清國和俄、美、英法簽訂的通商條約,其第十一條為:

倘華民與大合眾國人有爭鬥、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眾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毀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事,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至捉拿犯人以備質訊,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眾國官,均無不可。

雖然日本國內一片反對之聲,但是幕府為了避免像大清國一樣被洋人按在地上打,只能簽下了《日美友好通商條約》,開港、開市、授予美國領事裁判權。隨後,荷蘭、英國、法國、俄國都要求籤訂了類似的條約,合稱「安政五國條約」。

幕府害怕和洋人開戰,不得不向洋人妥協。但是,日本和大清國畢竟不一樣。

大清國是一個龐大的經濟體,具有廣大的腹地和相對完整的小農經濟,港口開放要在很久之後才會引起小民生活的震動。日本則不同,港口的開放立刻引起了經濟的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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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美友好通商條約簽訂之後開放的港口

開港後,日本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生絲、茶、蠶種和棉花大量出口,引起國內價格上漲,波及一般商品。

日本米價連年上漲,不到十年翻了五倍。又因為黃金外流,錢價下跌,居民購買力不斷下降。

於是,農民暴動、城市貧民暴動蜂起,下層武士對幕府也極為不滿,激化為自發的狂熱排外和民族主義情緒。

如 1868 年的「神戶事件」(堺事件),11 名法國巡洋艦官兵被「攘夷」者無故殺死。在法國領事的司法干預下,武士中的二十人被判處死刑,死法是保留武士尊嚴的切腹。日本武士在切腹後將自己的內臟扔向法國領事,讓後者震驚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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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港後之社會經濟情勢,為黃金之流出,物價騰貴,自由平等學說與封建貴族思想,若冰炭之不相容,是以士大夫階級領導,燃燒浪人(攘夷)意識,出現排外暴行。」

自然,日本武士的暴動並沒有激起西方人的理解和同情。目睹了日本人敵意和殘酷刑罰的外國人,只會緊張地抓住了治外法權,以保護他們的安全和權益。

第一次努力

洋人的到來衝擊了幕府的秩序。大政奉還和幾場戰爭之後,明治政府成為了日本的話事人。明治天皇登基伊始,各項改革措施便接踵而來。

整頓法律是改革的第一步。

此時尚存向中國學習之心的日本人,在明治三年(1870年)從大清朝抄來了《新律綱領》。這一刑法典幾乎是明清律例的翻版,儘管如此,也比幕府時期充滿等級制度痕跡的殘酷法典更「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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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律綱領》手抄本

在外交方面,明治政府則效仿西方,有樣學樣,但顯然當時的日本人還並不清楚那些條約條款的政治含義。

如明治四年(1871年),明治政府和大清國簽訂了《日清修好條約》,相互給予了領事裁判權。用後來的民族主義眼光來看,這無疑是相互「賣國」。

明治之初負責外務的大隈重信曾經回憶道:

維新之初,當外交之局者乃是我。比起他人來,在當時我是比較知道一些外國人的事情,然而所謂條約是如何寫的,實則那時候看見。所以今日盡人皆知的治外法權和最惠國條款,那時候一點也不懂得。舊來的條約究竟有如何的缺點,我一點也沒有留心。其他的人更不知道。今日回顧,真是荒唐之至。

不過在學習西方的過程中,排外傳統更為強烈的日本人很快就開了竅。他們很快意識到,西方國家之間其實並沒有治外法權,之所以要對日本、中國、土耳其享有治外法權,歸根結底,是將他們視為歐美文明世界之外的野蠻人地域。

事實上,早在 1869 年,巖倉具視就要求修改條約,他認為「如今允許外國軍隊在我國沿海登陸,僑居的外國人違反我國法律,也要由外國領事處理,乃是對我國的羞辱,所以應該修改條約。」

在 1871 年,巖倉具視率團出使,除親善各國之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協商修改條約,廢除治外法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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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倉使節團,從左到右依次為木戶孝允、山口尚芳、巖倉具視、伊藤博文、大久保利通。這一使節團成員日後都成為明治政府的中堅力量

修改條約並不是空口一說,在 1858 年《日美友好通商協定》中,規定了關於條約修改的條款和時間。因而,意識到不對的日本人一直在試圖和美國人接洽談判,以廢除治外法權,拿回關稅自主。

在華盛頓,日美雙方數次談判。雖然美方態度遊移謹慎,不願意放棄關稅和治外法權等既得利益,但岩倉使節團的談判並非一無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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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巖倉使團訪美畫像

在第二輪談判中,巖倉具視向美國國務卿費什表示,日本將以「最好的西方法律」為基礎,制定現代法典,然後再廢除領事裁判權。費什進而要求以「建立令人滿意的法庭」作為將來廢除治外法權的前提,得到日方的諒解。

因此,制定現代法典,建立新的司法體系,就成為了日本廢除治外法權的努力方向。

最好的西方法律

最好的西方法律是什麼?

無論如何,顯然不是一兩年前剛剛抄來的《大清律例》。英美普通法沒有法典,無從抄起。那麼最好的學習方向,自然是煊赫一時的《法國民法典》,即《拿破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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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民法典》於 1804 年頒佈,是拿破崙親自參與制定的法典,這一民法典被譽為拿破崙最偉大的成就

在 1869 年,時任司法卿的江藤新平看到箕作麟祥翻譯的《法國民法典》後,立刻找來譯者要求其翻譯全部的拿破崙五法典。考核標準很簡單「誤譯無妨,只要快」。

快是有代價的,箕作麟祥是個法語翻譯,但不是個法學家。他努力五年,終於翻譯出五部拿破崙法典。然而語言晦澀難懂,前後相互矛盾,讀者看不懂,連譯者自己也說:「這種翻譯完全墮入五里霧中,是在朦朧中完成的」。

儘管如此,日本司法官員也磕磕巴巴地把這些法典作為審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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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十年印行的法國民法典身份編解說

但頒佈的法律和實際運行的法律往往是兩回事。巖倉具視帶回的談判結果是,要讓美國廢除治外法權,不光要有現代法典,還要有運行良好的司法體系。

這可不是光抄個法典就能被承認的。於是,日本政府延請法國學者波阿索那德(Boissonade)來教授法學知識、幫助編纂法典。

波阿索那德到來後,明治八年(1875年),日本政府開始了正式的司法改革。這次改革完全採取「泰西主義」,一以西化為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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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大學關於波阿索那德的紀念展覽

1877 年,波阿索那德完成了《日本刑法草案》,這部草案經反覆修改,於明治十五年(1882年)實施。其中貫徹的「罪刑法定」原則,遠較此前明清律例中的「援引比附」原則(法條沒有規定的,可以按與該罪行接近的法條判決)更具現代司法精神。

明治十二年(1879年),編寫日本民法典的工作也被交給波阿索那德。這一法典採取了法國民法典的基本結構,以最新的意大利法典為參考,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法典之一。

然而,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佈這一法典之後,引發軒然大波。

許多人要求延期制定法典,甚至喊出口號:「民法出,忠孝亡」。

許多擁護日本民族傳統的法學家質問:如果民法規定了人人平等,這不是讓子忤逆父,妻凌駕夫麼?私有財產的制度,不是和日本家族共有財產相沖突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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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喊出「民法出,忠孝亡」的日本法學家穂積八束曾經留學德國,受到重視民族傳統的德國曆史法學派影響頗深,要求法律必須從本民族的生活習慣出發

在眾人反對下,波阿索那德的草案最終沒有被採用。而日本立法的學習對象,也逐漸從法國轉移到了德國身上。

岩倉使節團 1871 年到達歐洲之時,恰逢德國在普法戰爭中大獲全勝,全境統一,建立德意志帝國之時。

德國本是貧窮落後之國,君臣齊心協力戰勝強敵,一舉成為歐洲大國,這樣的歷史進程最能滿足日本改革派對「尊皇」和「攘夷」的期冀。以政府內最進步者自居的木戶孝允一到普魯士,就得出了「吾之道即於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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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著西服的木戶孝允。木戶孝允是岩倉使節團的成員,也是明治維新三傑之一,對明治維新具有重要影響

明治十四年(1881年),支持自由民權的大隈重信下臺後,普魯士式的絕對主義政權支持者成為了政府的主流。明治十五年(1882年),伊藤博文前往歐洲調查憲法和議會制度,主要考察的就是德國法。

伊藤博文對於德國法的關注自有其道理:「許多草案錯將英國、美國和法國的自由主義言論視為金科玉律,企圖顛覆國家的統治秩序。」第二年,在伊藤博文起草憲法草案時,腦子裡全是加強君權、限制議會,至於政黨這種會禍及君主地位的東西,更是想都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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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藤博文起草的明治憲法

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伊藤博文起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通過。

在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日本成立了新的民法起草委員會。此時,德國法的影響進一步擴大。而且非常幸運的是,1887 年,即明治二十年,德國剛剛通過了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於是,日本民法又成了德國民法的翻版。

這一次的日本民法爭議遠遠少於上次法國民法草案。除了部分人事上的原因,這更多是因為,自詡為繼承了羅馬法的德國民法強調家父權,和注重戶主權力的日本如出一轍,遠遠沒有英美法的自由平等之風。

除了憲法和民法外,日本商法、民事訴訟法都學習了德國法,而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也全面參考了德國法律。於是,日本逐漸形成了一套以德國法為基礎,兼具學習法國和英美部門法的現代法律體系。

對內修法已經卓有成效,而廢除治外法權的談判,則一刻都沒有停過。

歷史的選擇

1872 年,巖倉使團在美國碰了個軟釘子,但也開了個口子。

美國開出的條件和表現出的善意讓日本人相信,治外法權不是不能談的。但多年談判下來,各國公使都認為日本的法律和法官仍然墨守舊法,因而不能交還法權。

同一時期,一再發生的日本與外國的衝突,不斷挑動著民間的民族主義神經。

1879 年,因為開頭的「赫斯培里亞號事件」和英國人運輸鴉片但被判免罪的「哈特利事件」,日本群情高漲,要求廢除治外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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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英國領事裁判館

1886 年,從橫濱開往神戶的諾曼頓號貨船遇到暴風雨沉沒,英國船長和25名船員全部坐救生艇逃生,23 名日本乘客則全部遇難。

英國領事僅僅裁判船長囚禁三個月,沒有對乘客作出任何賠償。這件事在日本再次引起軒然大波,又一次引起反對治外法權的狂潮。該事件間接導致外務卿井上馨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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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諾曼頓號事件的漫畫

治外法權問題甚至成為日本民間煽動對外侵略的藉口。

1884 年,朝鮮發動甲申政變。日本對此反應強烈,有報紙寫道:「若出兵朝鮮以顯示日軍之勇猛,則使歐美人敬畏日本,修改條約等事將可輕易完成。」

但最終,還是外交談判和日本的司法改革努力,讓歐美同意交還治外法權。

1888 年,大隈重信就任外交大臣,繼續和美國談判。滿意於日本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和法典編纂活動,美國公使表示,同意逐漸廢除治外法權,預期到十年之後,「外國人服從日本法典的排他性司法權,由日本人保證該法典與西方國家法律的普遍精神相一致」。

1889 年 2 月,日美雙方在東京簽署了《日美友好通商協定》,約定「美國在五個開放港口的領事裁判權從條約生效之日起繼續五年,此後則實施日本裁判權」,並允許外國人在日本的法庭擔任法官。

然而,大隈重信的秘密外交讓國內民眾非常不滿,且認為依然是有辱國格。這年剛頒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給了反對派新的口實:讓外國人擔任大法官的內容違憲了。一名激進男子往外相官邸扔了一顆炸彈,炸斷了大隈重信的兩條腿,這屆內閣隨之垮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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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如何,美國總算是搞定了,隨後日本修約的目標轉向英國。這次,日本政府非常幸運。

英日談判時,中日關係緊張。國內輿論都在關心隨時可能爆發的日清戰爭。在這種輿論的掩護下,日本和英國在 1894 年 7 月 16 日簽訂了《日英通商航海協定》,其中規定:

本條約實施日起,兩國於 1854 年、1858 年、1866 年簽訂的條約與附屬條約 一併作廢。英國在日本所擁有的領事裁判權,於本條約實施之日起廢除,裁判管轄權由日本裁判所執行。

條約簽訂九天後,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儘管如此,時任英國外交大臣金伯雷評論說:「該條約的簽訂對日本意義重大,甚至於比日本在朝鮮擊敗中國軍隊的意義還大。」

果然,第二年,日本就順利和美國正式簽訂了廢除治外法權的條約。在「一體均沾」的外交格局下,剩下的其他國家也都只是時間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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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漫畫局勢圖,日本在英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崛起為東亞霸權,挑戰露西亞(俄羅斯)

1911 年,日本與各國不平等條約到期。現在的日本可以和西方國家平等地坐下來談判,訂立平等條約了。於是,在 1911 年,日本徹底廢除了治外法權。

也是在這一年年底,大清國走向了末路。此前的近十年裡,大清國也想效仿日本,靠司法改革和外交談判,和平收回治外法權,取得國際平等地位。但在改革半途而廢、國際形象惡化的內外交困之下,這一切最終只成為夢幻泡影。

參考文獻:

[1]真田芳憲:《日本近代法的誕生與歐洲》,《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2]華夏:《日本法制的近代化與日本法的西洋化》,《比較法研究》1990年第3期。

[3]Harald FUESS:Informal Imperialism and the 1879hesperia Incident: Containing Cholera and Challenging Extraterritoriality in Japan,Japan Review, No. 27 (2014), pp. 103-140

[4]姚小芹:《日本明治政府對美修約研究(1868-1911)》,江西師範大學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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