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籌劃——年終獎單獨算和綜合算,哪個稅負更低?

問: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能否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併入綜合所得計稅與單獨計稅相比,哪種方式稅負更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稅籌劃——年終獎單獨算和綜合算,哪個稅負更低?

注:①上表中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含年終獎)”=預計全年收入額(含年終獎)-60000-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額;

  ②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含年終獎)小於0時,選擇將年終獎合併到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稅負較低;

  ③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含年終獎)大於等於0小於等於36000,且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年終獎)小於 0時,合併到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稅負較低;

  ④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含年終獎)大於等於0小於等於36000,且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年終獎)大於等於0時,選擇將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計稅與單獨計算年終獎和綜合所得的個稅,二者計算稅負一致;

  ⑤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含年終獎)大於36000時,選擇將全年收入拆分成年終獎及工資的形式發放,分別單獨計算個稅再相加稅負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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