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裡他們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然後鬧上法庭,原來背後有別的目的

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3年時間裡,黃鵬(化名)和丁倩(化名)的婚姻一波三折。


後來,圍繞一紙離婚協議,兩人鬧上法庭。丁倩要求黃鵬履行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事項,黃鵬卻說:“這是假離婚,協議不是真實情況。”
近日,潁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糾紛案,何去何從,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3年裡他們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然後鬧上法庭,原來背後有別的目的

閃婚閃離,這段婚姻有點怪
黃鵬和丁倩相識於2014年,兩人一見鍾情,不到一個月便“閃婚”。
婚後,兩人一直靠做小生意謀生,生活還算穩定。在別人看來,這對小夫妻有著令人羨慕的幸福生活。可2016年7月份,突然傳出了兩人離婚的消息。
就在外人還沒搞明白兩人為何離婚時,2017年1月兩人又選擇復婚。可這一次,他們的婚姻僅維持了4個月,兩人又鬧上了法庭要求離婚。丁倩稱兩人感情不和,實在無法生活,2017年5月,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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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100萬元和房產呢?
按說第二次離婚以後,兩個人應該相安無事,開始新的生活。可為了一紙離婚協議書,丁倩再次將黃鵬告上了法庭。
這張協議書籤訂於2016年7月,就是兩人第一次離婚時。上面寫明:“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二、婚後無共同子女,無撫養義務;三、婚後一套位於某小區大約120平方米的房產歸女方所有,購置一輛小轎車,歸女方所有;四、男方支付女方100萬元(離婚後兩年內支付清)……”
丁倩稱,離婚後,她多次找到黃鵬要求履行協議內容,但黃鵬依然居住在某小區,也未支付100萬元。因此,她向法院請求,按照約定,不僅要將房產過戶給她,還要支付100萬元。雖然這份協議是第一次離婚時簽訂,但第二次離婚時雙方並沒有重新約定相關事宜。
黃鵬對此提出異議,他認為,自己和丁倩離婚後又復婚,原離婚協議無效。且協議中“支付女方100萬元”,不是他的真實意思,100萬元不是婚後共同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於位於某小區120平方米的房子,無產權證,丁倩要求變更也沒有法律依據。
既然100萬元不是婚後共同財產,為何會在離婚協議中出現?


對此,黃鵬說,2016年7月,老家房子拆遷,為多分拆遷款,他和丁倩商量“假離婚”,火速辦了離婚手續。至於離婚協議中位於某小區的房產,連房號都沒有查清,只是自己隨便編的。答應給丁倩100萬元,是為了讓她安心,是獲得拆遷款後兩人復婚的“保證”,其實兩人婚內共同財產並沒有100萬元。
丁倩卻堅持稱,這100萬元是婚後她多次流產,黃鵬答應給的補償。雖然兩人復婚又離婚,但這份離婚協議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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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潁泉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財產糾紛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我國對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房屋權歸屬的證明。原、被告離婚協議約定的阜陽市某安置區房屋,是兩人婚前的拆遷還原房,屬於被告家人所有,還未辦理產權登記,所以原告要求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在審理中,原、被告當庭均承認在簽訂涉訴離婚協議時,雙方並無共同財產100萬元,該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所分割的財產並不真實存在,所以丁倩要求黃鵬支付給她10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丁倩的訴訟請求。

3年裡他們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然後鬧上法庭,原來背後有別的目的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據此,“自願”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願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後的真實意圖。

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並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如果因為“假離婚”權益被損害,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同時,如果想通過“假離婚”、“假結婚”獲取非法利益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也必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潁州晚報記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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