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执行 全真道士上演华山论剑 英勇无畏 执行干警依法予以拘留

12月13日,禹城法院执行干警到临邑县兴隆镇华家村拘留被执行人王德某,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其义子王某刚(自称全真教道士)的强行阻拦,并抡起一柄剑状所谓法器将执行干警手部划伤,鉴于王某刚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公务,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王某刚因妨碍执行公务,被依法拘留12日。

妨碍执行 全真道士上演华山论剑  英勇无畏 执行干警依法予以拘留

禹城市房寺镇的王德某因欠关某一万多元钱而成为一名被执行人,在多次规避执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后,禹城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12月13日早晨5时许,执行法警李宝玉等人接到申请人提供的可靠消息,被执行人王德某现隐藏在临邑县兴隆镇华家村,执行干警立即行动驱车前往抓捕,并在华家村一农户院落中将王德某成功抓捕,在带离过程中,却遭到其义子王某刚的强行阻挠,他先是将大门锁住,不让干警将王德某带走,后是口中一边念念有词,一边抡起一柄剑状的其言称驱鬼法器的凶器,将执行干警李宝玉的手部划伤,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李宝玉施展擒拿功夫,空手夺下他手中凶器,将其制服后带回法院,王某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王某刚曾在吉林省松原县大瓮泉村三清宫出家当道士,道号“王真法”,发生此举,是因为他自觉“法力高强”,能通过舞剑之法将警察吓走,从而保护被执行人王德某,结果被执行干警依法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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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的手被打伤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公民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对于干扰妨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院干警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刚在法院干警执行公务时公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属于典型的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对其拘留十二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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