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東合夥協議,哪個權力更大?(乾貨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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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與股東合夥協議的區別與聯繫

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的區別和聯繫,有的人認為簽署了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無所謂的,就按照人家給的樣本填寫就行了;有的則認為有了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有沒有都無所謂的,反正公司章程已經對股東都有效了。

其實這個兩個文件之間是有區別也有聯繫的,是可以互補的。

公司章程,是依據法律由股東或者其他開辦公司的人員制定的。在商法領域,法律更為尊重自由,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公司章程的這種約束力就是對法律的重要補充,它對內來說,對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也就會要求受它約束的全部人員和主體都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無論是從出多少資,什麼時候出資,如何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如何行使股東權利以及公司對股東權利的保障,還有就是如何參與分紅、剩餘財產的分配等問題都是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的。

股東合夥協議,我們首先來看看什麼是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就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我們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原則是:第一,合同具有平等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二,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四,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五,遵紀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六,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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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裡面沒有專門的股東合夥協議的內容,但是我們可以從以上內容可以推導出股東合夥協議的主要內容。股東合夥協議,顧名思義就是指股東之間基於平等地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公平的溝通最終達成的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具體到股東合夥協議的內容主要就是對是針對股東如何設立公司、如果設立公司不成功如何處理、設立公司的主營範圍、公司經營期限、設立公司各股東如何出資以及出資期限、各個股東的權利義務如何分配、股東如何分紅、公司何時終止以及如何解散、剩餘財產如何分配、各自股東的作用和貢獻以及分工負責的內容等事情,在依法的前提下也要求各方股東需要按照事成信用的原則履行股東合夥協議的內容中約定的義務、行使約定的權利,如果某方股東存在違約的情況,其他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章程與股東合夥協議的區別:

第一,法定性不一樣。

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須制定的,而股東合夥協議則法律沒有要求股東必須簽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股東合夥協議是可有可無的。

第二,約束的對象不同。

股東合夥協議主要是對簽署協議的各方股東有約束力,而章程則是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兩個文件約束的對象不一樣,似乎公司章程更為寬泛一些,即便是沒有參與制定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約束的。

第三,隱私保護程度不同。

股東合夥協議不需要公開,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記部門備案,僅僅是在股東之間保存即可,具有較強的隱私性,對於股東之間的隱私具有很強的保護性。即便是存在股權代持的問題,實際投資人之間簽署了股東合夥協議,但是在公司章程裡面備案的股東姓名、名稱以及在公司登記部門登記的股東姓名、名稱可以不是真實的投資者,可以由他人作為名義股東,成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的代持人。

尤其是對於協議從在股權代持關係的公司裡面,建議實際出資人與其他股東之間一定要簽署一份股東合夥協議,這樣能夠對股東內部認可股東的地位,保護實際出資人的權利。

第四,約定的內容不一樣。

公司章程主要的內容是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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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夥協議的內容主要就是對是針對股東如何設立公司、如果設立公司不成功如何處理、設立公司的主營範圍、公司經營期限、設立公司各股東如何出資以及出資期限、各個股東的權利義務如何分配、股東如何分紅、公司何時終止以及如何解散、剩餘財產如何分配、各自股東的作用和貢獻以及分工負責的內容等事情。

可以看出這兩個文件的內容不是完全一致的,比如說公司未能成功設立,這個時候沒有公司章程的,即便有公司章程也沒有約定未能成功設立各方權利義務以及事後處理的問題,還有就是股東的分工負責內容也不會在公司章程裡面體現的,所以說這兩個文件的內容並不是完全一致的,他們之間是具有互補性的。也都是有存在的必要的。

從以上對股東合夥協議以及公司章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之間及存在區別也存在聯繫。出於對股東負責,以及權力義務的明確,事務的提前規劃的原則,我建議除了制定公司章程以外,股東之間要簽署股東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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