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常識———重刻本

重刻本

原物已毀或早已失傳,故後人重刻之,稱為“重刻本”。重刻本因原石已不

存,拓本又稀少,甚至為孤本,具有一定價值。但重刻本並非一種,故有先後、

優劣之分。

如秦《嶧山刻石》原物於唐代便已不存,宋代鄭文寶首先孳刻於長

安,繼之紹興等地亦摹刻,見於記載者就有七種之多。前人評《嶧山刻石》重刻

本次第為:長安第一,紹興第二,浦江第三,應天府學第四,青社第五,蜀中第

六,鄒縣第七。刻本有優劣,價值自不相同。《會稽刻石》《華山碑》等重刻本亦

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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