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罪与罚?

套路贷“的罪与罚?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和相对人作出处分等行为的认识、意志因素的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套路贷“的罪与罚?

(注:2018年-2019年至今”套路贷“案件69份有效判决)

限于篇幅有限,小编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套路贷“中频率最高的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

(一) 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具体而言,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套路贷“团伙以引诱,欺骗的形式,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通过设置违约的陷阱,使得被害人基于此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虚高部分的借款不需要归还,从而签订借款合同犯罪分子获得债权。其后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采用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实现债权,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针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结构中不仅存在着行为人与受骗人,还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骗人并不是财产损失人。

在“套路贷“中,不法分子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恶意抬高债务的方式最终实现占有被害人大额欠款的目的。”套路贷团伙在主观是不在于实现债权获取高额利息,而是为了实现以极低的代价占有被害人巨额财物的非法目的。特别是“套路贷”团伙积极制造各类陷阱致使被害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行为,无不表现其占有被害人财物的非法目的。

案例分析:(2017)沪0112刑初1773号

判决焦点: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以银行走账方式虚构债务骗取被害人钱款,构成诈 骗犯罪。

案情简介:2016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邵先杰、李茂健、邵建伙同陈某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出资、分工负责,多次向被害人金某某出借小额款项总计13万余元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违约金”、“保证金”的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如期还款即不用支付该笔费用,在借款同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实际要求被害人取现后当即交还的方法,刻意制造金某某已获取虚高借款的痕迹,随后以所谓“平账”为名,将被害人金某某介绍给他人采用抵押房产的形式借得174万余元,在给被害人留下8万元后,取走其余166万余元,谎称会将被害人应还其等人本金13万余元以外的剩余钱款交还给出借方,实则从金某某处骗取了该153万余元后分赃化用。


法院观点:邵先杰等三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先杰、李茂健、邵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邵先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李茂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邵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在案的人民币五十七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套路贷”犯罪案件,通常表现为: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交出财物等,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让被害人内心深处感动恐惧,迫使其交出款项以及各种虚构名目的费用。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的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2018)浙0191刑初47号

判决焦点:以中介形式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团伙,后者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被害人写下虚高借条,再通过暴力索债、非法拘禁,勒索被害人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31日,被害人吴某1经中介介绍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通中心1505室向被告人田小通借款2万元,后被告人田小通以“行规”为由让吴某1签下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1张,扣除各项费用后吴某1实际得款1.14万元。2017年1月初,被告人田小通将借条交给彭某并指使其通过电话、微信向吴某1及其母亲被害人潘某按借条数额索债。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田小通伙同吴某2、彭某等人至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吴某1家所开的饭店内,威胁吴某1、潘某支付4万元,后从潘某处实际索要到2.8万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田小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田小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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