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性侵案:不是兽父与养女的人伦悲剧,而是披了马甲的少女买卖

社会研究所

鲍某性侵案:不是兽父与养女的人伦悲剧,而是披了马甲的少女买卖


​荆轲刺秦的故事里我一直耿耿于这样一个情节:

在从燕国出发刺秦之前,荆轲被燕太子丹天天供着好生款待,“太子日造门下,供太牢,具异物,间进车骑美女,恣荆轲所欲,以顺适其意。”

有一次,太子丹宴请荆轲时有美人弹琴助兴,荆轲称赞女琴师的手美,后来太子丹竟让人将美人手盛在玉盘上送给荆轲。

这令人毛骨悚然,对太子丹来说,美人琴师分明只是他豢养的一个无足挂齿的享乐物件,根本没把她当人看,说毁掉就可以毁掉。

再来看鲍某明涉嫌性侵少女事件,我不认为这是什么兽父与养女的人伦悲剧,而分明就是和太子丹类似的、私养少女供自己享乐泄欲的丑陋恶行。

我国《收养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2015年,无配偶的鲍某明43岁,他要“收养”的女孩(无血亲关系)即将满14周岁,两者相差约三十周岁,根本不符合收养条件。

一个已经处于性发育阶段的14岁女孩(亲生父母都在,虽然离异),还能和陌生人产生父母之情吗?一个未婚壮年男性,要养这样一个女孩,其真实目的很难猜吗?这个女孩的母亲是真的没想到这些吗?

据女孩的叙述:被“收养”三个月后,“养父”对她实施了性侵,当时她刚满14周岁。此后便一直生活在鲍某的淫威和控制下,被迫看各种色情片,被迫拍下裸照和视频。

按法律规定,满14周岁就不再是幼女,如果女孩是自愿发生关系,难以对鲍某定罪。这位拥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的鲍某明当然很清楚这一点。

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鲍某明称自己对女孩百般疼爱,要星星不给月亮,是她恩将仇报。至于是否和女孩发生性关系,鲍某明则没有明确回应,称涉及个人隐私,还说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与女孩也不存在“养父女”关系。

显然,鲍某明也知道“养父女”的说法讲不通,想将双方的关系说成从你情我愿到反目成仇。

此事有两种符合逻辑的可能性:

其一,女孩的妈妈是个智商极低的糊涂蛋,真的以为把女儿交给鲍某明收养会给孩子更好的教育、更好的未来,结果却是将女儿送入火坑,被鲍某明圈养泄欲。待到她发现真相,于是和女儿报警求助。

其二,女孩的妈妈其实心知肚明,甚至是收了钱才将女儿送给鲍某明收养,这里或许有一条罪恶的产业链!后来双方发生了矛盾,于是报警曝光了此事件。

但无论是哪一种,这个未成年女孩都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个懂法律的成年人鲍某明都令人作呕。

另外一个需要追究的,就是最初某些直接办案人员的态度,他们是否对鲍某明有包庇行为?他们是否被鲍某明所收买?

让我们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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