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路上找替考?当场抓获!

考研路上找替考?当场抓获!

“这次研究生考试,因为英语没有准备好,就想找人替考,没想到会触犯法律......”陈某在审讯时后悔莫及。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代替考试案。


2018年12月,陈某通过网络寻找考研英语替考者。辗转联系后,他和杨某接上了头,谈妥后支付了5000元报酬。


22日下午14:00,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进行的2019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巡考老师在巡考中发现考生身份证和桌签姓名不一致,杨某代替陈某参加考试被当场查获。


考研路上找替考?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经公开审理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杨某构成代替考试罪,且杨某已经进入考场并开始考试,代替考试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单处罚金4000元,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单处罚金5000元。


替考行为严重扰乱考试制度,破坏考试公平,无视考试原则。


考生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对于替考事件,一旦发现将被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更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在线

考研路上找替考?当场抓获!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鲁检君有话说

考研路上找替考?当场抓获!


考研路上找替考?当场抓获!


检察官 袁芳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罚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比如职称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驾驶证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等都在此范围当中,“考生”“枪手”“中间人”都有可能因此触犯刑法。


有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仅仅因为“有点好处”或者“关系不错”,就代替他人考试,也不知道“替考”可能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在侥幸心理下得此苦果。


在此提醒广大考生,错失一次考试不要紧,错失了前程才追悔莫及。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丨山东省检察院、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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