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協商就解僱,代價不僅僅是“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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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法案 | 未經協商就解僱,代價不僅僅是“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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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法案 | 未經協商就解僱,代價不僅僅是“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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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法案 | 未經協商就解僱,代價不僅僅是“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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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法案 | 未經協商就解僱,代價不僅僅是“經濟補償”!


案情


“公司又不是沒和你協商,那天不是和你談經濟補償了嘛?”“我要的不是錢,是一個理!”


一年半前,劉先生入職這家公司,擔任公司剛上馬的一個項目的項目經理。但不久前,他早晨來上班時卻發現,自己的電腦居然無法登錄了。正在劉先生納悶的時候,人力資源部王經理通知他到辦公室談話,並遞給他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他,他負責的項目由於甲方違約,已經被迫終止,他的項目經理崗位也因此取消,公司要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並將按照劉先生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劉先生連忙表示希望公司考慮他的專業背景,安排他轉崗到另一個相似崗位工作。但王經理卻拒絕了,並要求他馬上收拾自己的東西離開,公司會把經濟補償打到他的銀行卡上。劉經理回家之後,感覺有些不對勁。詢問了自己的律師朋友後,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以公司未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在庭審中,雙方僵持不下。公司堅持自己是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並非無故解除;而且會支付經濟補償,也沒有違法的地方。但最終,公司卻敗訴了。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的確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但公司未履行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在劉先生提出協商變更後還予以拒絕,直接解除了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應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額的賠償金。


最終,該公司為簡單粗暴的解僱方式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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