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規定,18歲以上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年滿十八週歲。但沒有規定年齡上限。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18-35歲
2007-11-06,人社部發布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二)年齡為十八週歲以上,三十五週歲以下;
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招錄中,應屆畢業研究生學歷放寬了
政策問答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1982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間出生)的人員,符合報考年齡規定。2019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年齡可放寬到40週歲以下(1977年10月以後出生)。
年齡是截止到發公告報名時,如招2019年,計算到2018.10
公安部門有特殊規定
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按照現行公務員報考年齡規定執行,即18-35歲。
地市及以下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為,一般不超過30週歲(即1987年10月以後出生),2019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週歲(即1982年10月以後出生)。
報考公安特警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25週歲(即1992年10月以後出生)。
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一線幹警報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0週歲(即1987年10月以後出生),2019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及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招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5週歲(即1982年10月以後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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