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銀行被罰50萬!

時封君(微信ID:shidaifengmian)注意到,近日滄州銀行被罰55萬,引發業內關注。

4月1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滄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滄銀保監罰決字〔2019〕5號、7號)顯示,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以下簡稱“滄州銀行獻縣支行”)貸款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貸款“三查”不嚴,當事人黃美靜對此負領導責任。

滄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滄州銀行獻縣支行罰款50萬元,對黃美靜罰款5萬元,共計55萬元。

河北一銀行被罰50萬!

河北一銀行被罰50萬!

滄州銀行成立於1998年9月2日,註冊資本50.61億人民幣,劉澤平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當事人黃美靜為董事、行長、總經理,第一大股東為滄州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13%。滄州銀行獻縣支行成立於2012年5月16日,胡玉鵬為負責人。

就在滄州銀行獻縣支行被罰前一日,4月9日,大慶農商銀行同樣因貸款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貸款“三查”不盡職,被罰款30萬元。


河北一銀行被罰50萬!

時封君注意到,從2019年11月起,眾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因貸款“三查”不嚴不盡職受到處罰。

河北一銀行被罰50萬!

貸款“三查”是"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簡稱,是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永恆不變的主題。長期以來各家銀行不斷完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建立信貸風險管理操作流程,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加強貸款調查、審查、授信審批、貸後跟蹤等各個環節的精細化管理。

目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由於受外部環境信息不對稱,內部技術手段的限制,貸款“三查”工作中仍存在貸前調查流於形式,沒有充分識別風險,貸時審查存在走過場現象,未全面落實審批條件即發放貸款,貸後管理缺位,對貸後檢查認識性不足等問題,存在重放輕管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資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執行主編丨於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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