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即將實施,我們真的準備好了嗎?


經過長達16年馬拉松式試點、全面推開,經過數次立法的得而復失,終在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0年7月1日實施。雖然立法與實務屆期待有所差距,但畢竟已經解決的無法可依的問題,使社區矯正工作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大大前行一步。

但社區矯正法即將實施,沒有帶給社區矯正工作者帶來過多的欣喜,反而聽得最多的卻是困惑:面對社區矯正法,我該怎麼辦?

筆者認為,面對社區矯正法的實施,司法行政機構應該抓住法律實施契機,積極更新思想、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強化協作等方面同時發力。

更新思想就是要提升認識,革掉與社區矯正法精神不一致的思想,要學習適應吸收新的社矯理念、觀念,進行一場社矯頭腦風暴;

內強素質就是完善我們內在程序規定、統一操作流程,促進隊伍素質提高,這是規範的內在要求。

外塑形象如同人之外表,要儘快統一機構、統一制服、統一執法證件,實現形式上的規範。

強化協作就是在此基礎上要積極推動與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機制,解決銜接中存在的瓶頸。

一是更新思想。應該來說,這部法律相比以前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弱化了監管,強調了社區矯正對象的融入,減少了對社區矯正對象無差別的措施,強調了因人施矯,減少了“應該項”內容,多了“可以項”。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符合目前社區矯正的現狀與實際,給予了社區矯正機構更大的自主權,從法律層面為因人施矯打下了基礎,解決了現實矯正中的眉毛鬍子一起抓,即造成現有力量的遠遠不足,也造成了對部分社區矯正對象的工作、生活影響。

部分實務者認為不利於監管,會造成重新犯罪率提升,甚至工作者因此被追責。筆者認為這屬於杞人憂天,我們只要按照法律規定做好“應當項”,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做好“可以項”,何來責任?其實社區矯正法已經把“應該項”要求大大減少了,應該是對社區矯正工作者的一次鬆綁,社區矯正法的因人施矯思想與我們目前廣泛採用的分級管理思想其實類似,只是把寬管更寬而已。

同時,作為社區矯正工作者需要更新思想,我們無法真正消除重新犯罪,純粹的一味嚴管也不能管住重新犯罪,這已經在實踐中的到驗證。犯罪的誘因是多方面的,是一個社會問題,既有個人成長因素、也有社會大環境因素,既有心理因素,也有偶發原因。即使監獄這種封閉式的監管,尚有重新犯罪的,更何況我們在社會上這種低強度的監管?十餘年的學校教育尚不能把每個孩子都教育成人才,更何況一群並不專業的人來教育一群層次不一的社區矯正對象?有時,我們不應該高估自己,需要改變思想,正確看待這個問題,以重新犯罪率來評價社區矯正工作並不科學,亟待改變!社區矯正工作,筆者認為幫助多數,管住少數!社區矯正工作的本質意義不在於管,不在於我們“送進去”多少人,而在於我們從邊緣線上拉回多少人。

二是內強素質。目前,各地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均有自己的細則、規定或者條例,均有所不同,導致各地程序各異、措施各異、方式各異,較為混亂,嚴重損害了法治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要求。筆者建議宜參照公安機關模式,儘快統一全國社區矯正的實施程序,借鑑《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模式,優先儘快制定《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程序規定》,以保障全國做法統一,程序統一。台州市曾在2018年出臺了《社區矯正執法辦案證據指導標準(試行)》,筆者認為值得借鑑學習。筆者認為,這一次應藉助社區矯正法實施契機,切實在全國層面統一社區矯正的入矯、日常管理、獎懲、解除的程序,真正實現標準化,程序化的操作,並在此基礎上開發全國社區矯正工作平臺,實現各類操作網上流轉,真正結束各地自搞一套、結束一省一樣、甚至一市一樣,全國大變樣的現狀,為實現社區矯正的正規化打下基礎。

三是外塑形象。目前,各地社區矯正機構名稱不統一(有局、處科、隊、中心等),人員成分不統一(有公務員、事業編、勞務派遣等),制服不統一(或沒有),極大的損害了刑事執行的嚴肅性,與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嚴重不符。社區矯正法規定: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筆者認為,司法行政部門應藉助社區矯正法這股東風,結合事業單位改革,自上而下,全力推進機構統一、執法證件統一、制服統一,為社區矯正的規範發展奠定基礎,真正樹立起社區矯正工作的外在形象,撐起社區矯正工作者的職業自豪感。

社區矯正法已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各地應自上而下儘快推動法律落實,結合宣貫社區矯正法,推動各級矯正委員會、社區矯正機構成立,統一名稱、職責,通過自上而下,層層傳導,從而實現各級機構統一、職能統一。

證件統一。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相關要求,要推進行政執法的持證執法,更何況刑事執行這樣一份嚴肅的職業。同時根據社區矯正法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瞭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該條賦予社區矯正工作者有關對外調查權力,也需要持證調查,結束“函”、“證明”來證明自己身份的時代。

至於制服問題,筆者以前已經論述過,不再重複(詳見我呼籲|儘快統一社區矯正工作者制服)。

四是強化協作。在自身規範統一的基礎上,應當以目前的社區矯正法為框架,突破原《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定式思維,梳理目前銜接配合中存在的痛點、難點、易發問題點,逐一梳理,與相關部門找出破解之法,尋求解決之道,不應停留在對現有框架中修修補補,而應該來一次大革新,大解決,徹底把存在的歷史頑疾解決,為社區矯正的健康發展鋪平道路。

筆者認為,只有在這幾方面同時發力,才能真正解決目前社區矯正的頑疾,真正推動社區矯正工作走入新時代。法,出臺難,真正按照法的精神實施才真難。

法,不是為了出臺而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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