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和滯納金,到底先繳哪個

稅款和滯納金,到底先繳哪個

稅款和滯納金,先繳哪個?

去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其中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今年3月開始執行,一起來看看吧。


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那應該先還欠稅還是滯納金呢?


稅款和滯納金,到底先繳哪個

一、2020年3月1日之前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


政策依據:

1、《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十六條:各基層稅務機關清繳呆賬稅金、往年陳欠和本年新欠時,應同時加收其滯納金。不能單收欠繳稅款,而不收其相應的滯納金;也不能單收滯納金,而不收其相應的欠繳稅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 第三條第(三)項:依法加收滯納金。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徵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所以,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此次“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並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稅款和滯納金,到底先繳哪個

二、2020年3月1日起的最新規定

政策依據:《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一條規定:對於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新規定對於納稅人而言有什麼減負呢?


按照《公告》規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並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處罰不是目的,納稅人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做到依法納稅,應儘量避免欠繳稅款和滯納金的處罰,如納稅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以先行償還欠稅,減少欠稅加收滯納金的基數,讓滯納金不再 “滾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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