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原來是這樣

又到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候,本篇我們結合新出臺的稅收政策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佈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針對實務中比較常見的問題進行簡單的解讀。


  

一、固定資產折舊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暫不涉及)

搞懂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原來是這樣


二、固定資產折舊實務問題


1


根據財稅〔2018〕54號,總局2018年46號公告,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1)這裡的新購進,僅指外購和自行建造,不包括其他方式取得(如投資者投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併和融資租賃),依據在於國家稅務總局在某次答記者問中解釋公告明確的“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但由於在公告中未予以明確,有可能導致各地執行口徑不一。


(2)這裡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故最終形成不動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設備(如中央空調、電梯等),不屬於這裡的設備、器具;另未對這裡的設備器具是否全新進行限定,故包括二手的設備器具。


(3)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單位價值怎麼理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中“A100000填報說明”第二段,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


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


由於文件中的“單位價值”未限定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故實務中參照會計核算確定單位價值:


小規模納稅人按含稅價;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按含稅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能進項抵扣(如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的情形)的按含稅價,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進項可以抵扣的按照不含稅價。


值得一提的是,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即取消了500萬元的金額限制。


搞懂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原來是這樣


2


專門用於研發的設備器具稅法上加速折舊或者一次性扣除的,能否按稅法口徑加計扣除?關於加速折舊、一次性折舊的稅收優惠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疊加使用,有一個發展歷程。


最開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即按照會計口徑加計扣除。


後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中變成了:


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且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即折舊按照會計口徑和稅法口徑孰低原則進行加計扣除。


而現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即折舊一律按照稅法口徑加計扣除。


搞懂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原來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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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6個行業4個領域),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且未對製造業進行“非禁止類或限制類”的限定,也就是說,現在所有制造業企業均可適用了。


4


企業購入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年限是否可按不短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計提折舊?如果該舊固定資產在購入之前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是否可不再提取折舊而一次性將購入支出稅前扣除?


這個問題,應該先從企業長期資產的類別去考慮。企業長期資產一般分為消耗性資產和投資性資產:前者通過耗費逐漸將資產價值轉移到產品或服務中,所以應該在受益期內進行折舊或攤銷,它們的物理損耗是明顯的;後者的物理損耗則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或者說不需要補償,它們側重的是資產的內在價值,一般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故不進行折舊或者攤銷。而固定資產一般都是消耗性資產,所以它的折舊基本規則就是在受益期(或者說預計可使用年限)內進行折舊。


因此,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如下:


企業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一般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據該資產的有形損耗和預見的各項無形損耗估測其繼續使用的年限。


考慮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對不同類別未使用固定資產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目的是為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衝擊,因此對於企業購入已使用的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應短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企業購入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繼續使用的,如該項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可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不得一次性將購入支出稅前扣除。


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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