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失敗的,能要求回購嗎?

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對賭失敗的,能要求回購嗎?

老秋看好一項目,決定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入股項目公司。

老秋的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約定:


1. 老秋的公司對項目公司增資500萬元,佔增資完成後掛牌公司總股本的3.03%;

2. 若未項目公司不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實現在新三板掛牌的,則老秋的公司有權要求項目公司的兩位實際控制人回購其持有的項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3. 回購價格=投資金額*(1+N*15%)

“N”指投資款到賬之日起至回購之日的年度數,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天數除以365天的比例計算



老秋於2017年12月30日通過公司將500萬打給了項目公司。

但事後項目公司並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成功掛牌上市。

老秋向項目公司的兩位實際控制人提出了回購要求。

但兩位實際控制人拒絕回購!

他們認為,《增資擴股協議》是對賭保底條款,違反投資者共擔風險的原則,屬於名為投資實為借貸,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簡言之,本金可以退還,但沒有利息。

老秋這下不幹了,500萬,年息15%,利息可不是一丁點。

老秋遂以公司的名義於2019年8月24日提起了訴訟,要求項目公司及兩位實際控制人支付回購款500萬元及利息。

老秋的公司能不能要到利息呢?

從法律上來看,能不能要到利息取決於《增資擴股協議》是否有效。如有效,則約定的回購條款有效,項目公司應支付利息;反之,則約定的回購條款無效,項目公司無需支付利息。

一般而言,約定融資企業股東回購投資方股權的條款通常是有效的。而約定融資企業回購投資方股權的條款只有在滿足《公司法》第74條第1款、第142條或者其他法律允許公司回購的條件下,才會被認定有效。

就本案而言,回購條款是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老秋的公司約定的,因此是有效的。兩位實際控制人應向老秋的公司支付回購款500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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