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鬧!十個人因為破壞濰坊一級水源而被依法處罰

案例宣傳

針對峽山水庫附近近期發生的非法捕魚等破壞水質安全和生態平衡的行為,3月1日上午,峽山水庫聯合執法大隊在鄭公街前鋪村附近進行了巡邏。崔某(高密闞家鎮)在抽水站附近被發現釣魚,大隊立即阻止了他們。經查詢核實,經後交區生態環境分局進一步處置。

3月5日,聯合執法大隊啟動了“通關”行動,共有11名人員、4輛執法車和多條路線圍繞倉庫。總共有20多起非法捕魚案件被制止。相關人員已被區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處置。

胡闹!十个人因为破坏潍坊一级水源而被依法处罚
胡闹!十个人因为破坏潍坊一级水源而被依法处罚

峽山區農林水資源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峽山水庫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公安分局等。成立峽山水庫聯合執法大隊,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警告

區生態環境分局將非法垂釣者高密市民楊某,十人崔某,崔某,付某,董某,夏某,李某,薛某,薛某,薛某等十人進行了劃分已經被調查和處理。他們還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並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

下一步,聯合執法大隊將繼續開展巡邏和保護活動,嚴厲打擊庫區大面積違法犯罪行為,有效保障轄區內水庫水質安全,維護生態發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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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禁止在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游泳、捕撈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九十一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捕撈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捕魚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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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峽山水庫是濰坊市區最重要的一級水源,也是濰坊水資源的來源和命脈!

公眾應遵守相關法律,嚴格禁止游泳、釣魚或其他可能汙染峽山水庫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否則,如果他們違反了法律,他們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而且還可能影響到他們親屬和子女的生活。

關於每個人的非法和犯罪活動的個人信息將被永久記錄,這將影響對兒童和其他直系家庭成員的檢查、入黨、徵兵、申請公務員、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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