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經營中,掛靠公司都有什麼責任?


車輛掛靠經營中,掛靠公司都有什麼責任?


一、掛靠車輛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機動車和車上人員傷亡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車損和人員傷害,被掛靠的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無疑。

案例:

肇事司機杜某駕駛車主董某某的貨車運輸途中將四人碰撞碾壓,致使四人死亡。對該案的刑事部分,罪證確鑿,肇事者已被判處刑罰。肇事車的車主是董某某,但是肇事車的行駛證、登記證、車門上的營運標誌均是某某運業公司。

法院認為:肇事貨車的行駛證、登記證、車門上的營運標誌均是某某運業公司,而實際車主是董某某,屬典型的掛靠經營。車輛掛靠經營的實質是,運輸企業向不具備運輸經營資格的主體非法轉讓、租借運輸經營權或部分運輸經營權的行為,是違背行政許可、規避國家有關行業市場準入制度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首先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運業公司和董某某就是機動車一方,不管運業公司與董某某的內部關係如何,對外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掛靠車輛的駕駛員如在駕駛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是否屬於工傷

關於本問題,出現了兩個相沖突的最高院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該答覆認為,掛靠人僱傭的司機與被掛靠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司機如果發生事故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於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答覆》(2013)民一他字第16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號《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該答覆推翻了上一個答覆關於對勞動關係的認定,但是對司機工傷問題未做回覆,可以認為上一個關於認定工傷的答覆依然是有效的,這就出現了沒有勞動關係但是可以認定工傷的情況,但這並不是個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該規定的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也是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與運輸車輛掛靠從法律規定是基本是相通的含義。

但這並是不是沒有爭議。最高院法官吳曉芳認為“司機楊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相安無事時一般不會認為其存在勞動關係,出了事故反而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從法律上講是說不通的。從價值取向、社會影響、社會效果看,如果認定楊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通過認定工傷予以保護,而實際上某運輸公司並沒有為楊某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費。楊某在沒有繳納有關保險費用的情況下享受工傷待遇,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對廣大的勞動者而言可能會構成另一種不公平。”

結論:掛靠人掛靠公司後自己經營,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傷,不能認定與掛靠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也不能認定屬於工傷,無法獲得工傷待遇。但是掛靠人不是自己經營而是聘用其他人駕駛車輛經營,則會出現逆轉,如果是掛靠人僱傭的個人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被僱用人與被掛靠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可以認定為工傷或工亡,該司機可以向掛靠公司索要工傷賠償。掛靠公司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掛靠人追償。

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火災等單方事故,造成本車所載貨物損失,掛靠公司的責任

被掛靠公司應當基於掛靠關係,對承運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掛靠人以被掛靠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以被掛靠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從事運輸經營,對交易相對人而言,產生了信賴利益,即以該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的人具有一定資歷、一定的安全運輸條件;二是機動車運輸經營活動屬於高度危險活動,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均屬開啟該項危險活動的主體,並從中獲取了利益;參照《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被掛靠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掛靠公司該如何防範法律上的風險和責任

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掛靠公司的責任是很大的,而且責任不能免除,只能通過轉嫁風險來減輕自己的責任。

被掛靠公司應當為車輛足額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乘員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外,還應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等,以在對貨物託運人、貨主、駕駛員等的索賠時能將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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