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岳飛冤獄案來看兩宋時期政治鬥爭中的監察制度

宋朝的臺諫制度是什麼樣的一種制度?

在宋朝之前,“臺”官和“諫”官是各有所司的,通常以負責監察糾彈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等稱為臺官,而將負責諫言的諫議大夫、拾遺、補闕、司諫、正言等稱為諫官。而到了宋朝之後,臺諫開始合一,兩者事權混為一談,諫官也有權對百官進行監察。

臺諫制度本身並無不妥《宋史》有載“宋之立國,元氣在臺諫”,朝廷決議政事,臺諫擁有否決權;君主又過失,臺諫可以予以制止;百官犯錯,臺諫可以予以批評彈劾。可以說,宋朝的臺諫制度適用於選拔官員、議論政事、監察百官各個方面,而且對君權和相權都擁有獨立的監察權力。可以說,這是一套極為完善的監察、諫言系統。而宋朝的文武官員,一直以來也都嚴格遵循著這套“臺諫制度”。凡是被彈劾的官員,不論官職多大,都會主動“停職待參”,如果真的查出問題,那麼不論問題大小,這些官員均會“自請軍州”,也就是主動申請降職,調到偏遠地區任職。反之,一旦發現被彈劾官員沒有問題,那麼臺諫官員同樣也會“自請軍州”,降職到偏遠地區。這可以說是雙方都遵守的一種遊戲規則。同樣因為如此,這些臺諫官員一旦被權奸佞臣所掌控,那麼帶來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這套完備的監察系統便會迅速淪為他們打擊政敵、排除異己的工具。

岳飛以文武雙全、德才兼備著稱。可是,在抗金節節勝利,宋軍收復中原失地之時,他於紹興十一年(1141)與岳雲、張憲等被殺,成為千古奇冤!長期以來,人們在討論岳飛被害時,注意力大多集中在誰是元兇上,有宋高宗、秦檜、高宗和秦檜以及金人等幾種觀點。其實,換個新的角度,揭示冤案的根源、臺諫的被利用以及君相合汙下的臺諫手段變更,這也許有助於深入認識岳飛冤案以及南宋初期的政治體制和監察制度。

從岳飛冤獄案來看兩宋時期政治鬥爭中的監察制度

岳飛被殺根本上是一個政治問題,也包括個人之間的恩恩怨怨,尤其他與秦檜、張俊、高宗等之間的政見分歧、矛盾衝突,都埋下了冤案的禍根,也為臺諫、法官提供了奏劾乃至審判的依據。秦檜是岳飛冤案的元兇,並且他們之間勢不兩立,岳飛竭力主戰反和,中興宋室,並把矛頭直指相臣,“相臣謀國不臧,恐貽後世譏”。這與秦檜的議和臣服,是完全背道而馳的,形成國策、外交觀上的根本對立。

當然,秦檜的主和,一方面是他對外的一貫態度,他將主戰抗金視為“奸臣敗盟”,完全顛倒黑白。南宋與金的紹興議和也是從秦檜開始的,另一方面,與金人的施壓密切相關,金天眷三年(1140)“十二月,烏珠以書抵檜日:‘爾朝夕以和請,而岳飛方為河北圖,必殺岳飛而後可和。’由是秦檜遂奏害飛及張憲、岳雲”。岳珂《金佗粹編》上也有相似的記載:“查筲嘗謂人日:‘敵自叛河南之盟,岳飛深入不已。檜私於金人,勸上班師。金人謂檜日:爾朝夕以和請,而岳飛方為河北圖,且殺吾塥,不可以不報,必殺岳飛而後和可成也。’檜於是殺先臣以為信。”金人這種把岳飛與議和置於二者必取其一的關係中,無疑堅定了秦檜殺害岳飛的決心。此外,建炎四年(1130)秦檜自金南歸,本身就有很大的疑問,必然隱藏不可告人的目的,包括對主戰派的迫害。

張俊是秦檜幫兇的重要代表,所謂“與秦檜同陷岳飛者,張俊也”。“俊力贊和議,與秦檜意合,言無不從”。張俊與秦檜臭味相投,並且心術不正,與人為惡,他跟岳飛的恩怨由來已久,《宋史岳飛傳》有過概述:初,飛在諸將中年最少,以列校拔起,累立顯功,世忠、俊不能平,飛屈己下之,幕中輕銳教飛勿苦降意。金人攻淮西,俊分地也,俊始不敢行,師卒無功。飛聞命即行,遂解廬州圍,帝授飛兩鎮節,俊益恥。楊麼平,飛獻俊、世忠樓船各一,兵械畢備,世忠大悅,俊反忌之。淮西之役,俊以前途糧乏辣飛,飛不為止,帝賜札褒諭,有日:“轉餉艱阻,卿不復顧。”俊疑飛漏言,還朝,反倡言飛逗遛不進,以乏餉為辭。至視世忠軍,俊知世忠忤檜,欲與飛分其背嵬軍,飛義不肯,俊大不阮。及同行楚州城,俊欲修城為備,飛日:“當戮力以圖恢復,豈可為退保計?”俊變色。由此可見,岳飛與張俊的構怨主要在個人之間的矛盾,而與秦檜則更多的源於戰和的分歧,二者有所區別。也就是說,岳飛與張俊的分歧在廉正,而與秦檜的差別在忠奸,他們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是有公私之分的。此外,紹興七年,岳飛在淮西用人問題上,又恰與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俊發生分歧和衝突,請求辭官,這無疑使岳飛面臨的政治形勢更為嚴峻。


從岳飛冤獄案來看兩宋時期政治鬥爭中的監察制度

宋高宗

高宗是嶽獄的主謀、主犯,絕對是個元兇,但他迫害岳飛時,隱藏較深,不像秦檜、張俊等在前臺赤膊上陣,給人們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豐富的歷史記錄。高宗乞和反戰是其一貫的態度,與岳飛的主戰反和形成明顯的對立。在抗金上高宗口是心非,註定與岳飛的主戰觀念是不可調和的。此外,岳飛有些做法,高宗未必高興,也加劇了他們之間的矛盾。如乞皇子(孝宗)出陶事,“岳飛嘗面奏,虜人慾立欽宗子來南京,欲以變換南人耳目,乞皇子出罔以定民心。時孝宗方十餘歲。高宗雲:‘卿將兵在外,此事非卿所當預。”’此事,朱熹倒予以較高的評價,“如飛武人能慮及此,亦大故是有見識”。而高宗顯然感覺到了武人干政的威脅,對岳飛疑心重重。

岳飛入獄後,獄卒的一段話,說出了君臣相疑的必然結果,似乎有些道理:“君臣不可疑,疑則為亂。故君疑臣則誅臣,臣疑君則反。若臣疑於君不反,復為君疑而誅之。若君疑於臣而不誅,則復疑於君而必反。君今疑臣矣,故送下棘寺,豈有復出之理,死故無疑矣。少保若不死出獄,則復疑於君,安得不反。反既明甚,此所以為誅也。”

總之,岳飛冤案的形成,是長期以來岳飛與秦檜、張俊、高宗等政見分歧以及個人恩怨積累所致。在最終選擇戰和時,岳飛等抗戰派成為議和的阻礙,秦檜等主和派必然製造冤獄,掃清障礙,殺之而後快。這是南宋初年政治和外交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宋代重文輕武、以文制武、抑制武臣家法的結果。不過,岳飛被殺與秦檜濫殺有正邪、公私之分,明人賀復徵說得好:“岳飛之見殺也,以恢復也。檜之殺飛也,以主和也。恢復天下公憤也,主和一人私利也。”這是我們分析岳飛案的基礎,也是評價岳飛功績的準則。前些年在嶽案和岳飛評價上的是非喪失和功過隨意的教訓是深刻的,主要是沒有搞清楚嶽案的前因後果,尤其是岳飛與皇帝和大臣的長期“積怨”及其原則分歧。

高宗、秦檜、張俊等權力很大,在對待嶽案上,君主專制與權臣當道又出現難得的協調,但即使在此政治背景下,他們仍不敢超越體制,無視制度,還得通過宋代的行政和司法機構、程序,達到除去抗戰派的目的。其中,除了通過司法機構大理寺外,還充分利用具有行政、司法監督以及司法審判職權的臺諫力量,在合法制度的外衣下實施他們的犯罪行為。這應是嶽案形成中的一個特色,以往的研究對此沒有足夠的重視。這不僅是一個形式問題,而且是一個本質問題,能夠反映南宋初年的政治特點。

秦檜對臺諫的利用和控制是逐步形成的。《宋史》本傳,提供了這方面的很多信息。他在靖康元年(1126),使金還後就任過臺諫官,不久,除御史中丞。這一經歷對他熟悉臺諫職能和利用臺諫無疑是有幫助的。後來,呂頤浩試圖引朱勝非逐秦檜,“給事中胡安國言勝非不可用”;“頤浩尋以黃龜年為殿中侍御史,劉榮為右司諫,蓋將逐檜。於是江躋、吳表臣、程璃、張燾、胡世將、劉一止、林待聘、樓熠並落職予祠,臺省一空,皆檜黨也”。秦檜也很快被罷職,“為觀文殿學士、提舉江州太平觀”。他嚐到了失去臺省官支持的苦果,也會更加認識到臺諫官的重要。其實,他的議和,也是御史為他鋪平道路的,“御史中丞王次翁奏日:‘前日國是,初無主議。事有小變,則更用他相,後來者未必賢,而排黜異黨,紛紛累月不能定,願陛下以為至戒。’帝深然之。檜力排群言,始終以和議自任,而次翁謂無主議者,專為檜地也。於是檜位復安,據之凡十八年,公論不能撼搖矣”。

在紹興十一年,秦檜等利用臺諫,製造嶽獄,主要分四步走:

一是四月份解除岳飛的軍事實權;

二是八月份免去樞密副使;

三是十月份送人大理寺監獄;

四是十二月份殺害岳飛等。

兵權是阻礙議和的最大障礙,為此,秦檜製造岳飛冤案應是從剝奪諸將兵權開始的,秦檜削除武將兵權的計謀也是諫官——給事中範同出的。範同的建議極為陰險毒辣,採取的是明升暗降的方式,以樞密使代替宣撫使,剝奪了實際控制軍隊的權力。為此,“詔韓世忠、張俊、岳飛所領宣撫司並罷。遇出師,臨時取旨,逐司統領官並帶御前字,隸樞密院”。韓、張、嶽三大將對此的反應不一,但秦檜最疑忌的是岳飛。可是,以樞密使代替宣撫使的方式來解除兵權,這是不徹底的。因為,畢竟他們還有樞密院的使銜,在宋代是宰執,地位很高,仍有一定的權力,也為實職。

為此,秦檜接著解除岳飛樞密副使的實職,又是諫官等為其鳴鑼開道。固右諫議大夫万俟離指岳飛放棄山陽,蠱惑人心事,高宗的態度明確,主張修築,屏蔽淮東,放棄則有違聖旨。岳飛的戰略思路與高宗相左,而反對議和又與為秦檜所惡。這無疑加大了右諫議大夫万俟離奏劾的效力,並堅定秦檜殺害岳飛的決心。為此,紹興十一年八月九日甲戌,“少保、樞密副使岳飛充醴泉觀使”。這一時期,臺諫官很活躍,很配合,“及臺諫以劾疏遺飛,鵬(於鵬)等聞之,一夕散去。事聞,詔並添差江湖閩廣諸州,趣令之任”。岳飛被免去樞密副使,擔任宮觀使,實際上賦閒為民了,但秦檜仍然不放過,要置之死地。

紹興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戊寅,岳飛送大理寺。王貴解押張憲至樞密行府。張俊送憲於行在,遂下大理寺,秦檜奏請以岳飛同下大理寺鞫勘反狀,於是飛坐大理獄”。其中,張憲被誣較岳飛要早一點,“少保、醴泉觀使岳飛下大理寺。先是,樞密使張俊言:‘張憲供通為收岳飛處文字後謀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狀。’左僕射秦檜乘此欲誅飛,乃送飛父子於大理獄。命御史中丞何鑄、大理卿週三畏鞫之”。當時,趙士傻試圖解救,卻為臺官劾去。判宗正司士儇作文字欲解救之,不密,漏其語。或聞之,以告檜。令臺官言:“士傻有不軌心。”責建州拘管,死於建州。何鑄和週三畏是御史臺和大理寺的長官,親自負責案件,說明岳飛案的重要。秦檜一如既往地利用臺諫以及大理寺官排除異己,推進案件的審理,但是,未必臺諫官都俯首聽命,一開始就遭到御史中丞何鑄等的抵制,而從何鑄最後被謫來看,這個御史又並不完全聽秦檜的話。

在岳飛罷樞密副使之前以及入獄之後,羅汝輯先後附會秦檜,都有論奏。最後,還導致其子羅願的所謂報應,“知鄂州,有治績,以父故不敢入岳飛廟。一日,自念吾政善,姑往祠之,甫拜,遽卒於像前。人疑飛之憾不釋雲。”在當時的御史中,殿中侍御史羅汝楫是秦檜的忠實走卒,而御史中丞何鑄並不聽話,還有一點個性,這是秦檜難以容忍的。紹興十一年十一月,“以右諫議大夫万俟離為御史中丞,時張憲之獄未成,何鑄以除執政奉使,乃改命離推勘”。可見,秦檜以万俟島替任何鑄為御史中丞,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就是要藉助御史之力,置岳飛於死地,也是為了滿足金人“殺岳飛而和議成”的要求。因為,十多天之前辛丑日,南宋已經同意金朝議和的條件,即所謂的“紹興和議”。故自十一月万俟島上任之後到十二月岳飛被殺,是嶽案最關鍵的時段。在最後階段,御史中丞万俟島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在岳飛一案中,張俊“力贊和議,與秦檜意合,言無不從”,他誣張憲起了重要推動作用。張憲被誣的經過是,“先是,少保岳飛舊所部統制官、節制鄂州兵馬張憲,陰謀冀朝廷還飛復掌兵,而已為之副。未發,間為御前都統王貴所告。時樞密使張俊在鎮江府,亦奏其事。右丞相秦檜乘此治飛,詔委俊收憲大理寺,命中丞何鑄、大理卿週三畏鞫之”。岳飛等緣此人獄,此非臺諫直接所為,但為御史中丞万俟離找到了藉口,在他人臺月餘之後,向岳飛開了殺戒。在十二月最後的誣殺中,御史丞万俟離直接秉承秦檜的意旨治獄。在何鑄等治獄無果之後,坐鎮審案,但又遭到大理寺丞李若樸、何彥猷等的反對,於是“以眾證坐”,也就是張俊、王貴、王俊對張憲的誣告。事連岳飛而定案,所謂的審判依據,就是張俊等的誣告,所謂岳飛“嘗自言已與太祖俱以三十歲除節度使,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敵犯淮西,前後親受札十三次,不即策應,為擁兵逗遛,當斬”。

在岳飛被害之後,臺諫仍然作為秦檜的走狗,打擊岳飛的支持者或部屬,如前提到的趙士傻,於紹興十二年三月“嘗營護岳飛為朋比,責建州居住”。大理丞李若樸、何彥猷,只說了依法辦案的實話,就遭万俟島彈劾,五月並罷。十月,殿中侍御史兼權侍御史江邈論何鑄之罪,“鑄日延過客,密議朝政,以欲緩岳飛之死;上誣聖政,以破和議為能”。何鑄“責授左朝奉郎、秘書少監,徽州居住”。“左承事郎張戒特勒停,右諫議大夫羅汝楫論異議之人尚有偶逃憲綱者,張戒是也。”


從岳飛冤獄案來看兩宋時期政治鬥爭中的監察制度

南宋初期高宗時代,尤其秦檜為相時期,在岳飛冤案中,臺諫主要是為高宗特別是秦檜的政治需要和目的服務的,形成臺諫為君相共同掌控的特殊狀態。史日:“檜兩據相位者,凡十九年。”“其頑鈍無恥者,率為檜用,爭以誣陷善類為功。”秦檜所利用的“頑鈍無恥者”,主力應是臺諫,並且,臺諫不只是宰相的“鷹犬”,也是皇帝的“耳目”。宋代的臺諫地位很重要,范仲淹指出,臺諫“百職之中,其任最重”。還有人說:“本朝諫臣之盛,古未有也。”《宋史》也評論道:“宋之立國,元氣在臺諫。”以致現代也有學者對宋代臺諫“多有‘敬意”’。其實,宋代臺諫的基本職能與前代差別不大,“糾察官邪,肅正綱紀”,“規諫諷諭”。同時,又要看到宋代臺諫制度的變化,如建置的完善、臺諫的合一、事權的豐富、選任的創制、職事的迴避等特色,還要看到在監察機制上重點監察官長、垂直監察、外在監察和相互監察等。其中,宋代在處理臺諫與君主、宰相(宰執)之間關係方面,就有許多規制,如皇帝親擢,宰執不與選舉,選舉迴避宰執等,總體的目標是指向皇權對臺諫的控制。

在君主專制集權的政治體制下,臺諫必須是皇帝的耳目。其中一項重要的功能,就是以此作為皇權監督和對抗相權的有效工具。這主要基於專制集權體制下的君相矛盾。到靖康元年(1126),“詔臺諫天子耳目之官,宰執不當薦舉,當出親擢,立為定製”。宰執不得薦舉臺諫成為一代定製。這實質上把臺諫提高到與宰相同等的地位,以制衡相權,即所謂“諫官、御史權勢氣力乃與宰相等。”臺諫只有成為天子的耳目之官,才能完成對抗權臣、斥逐奸臣的重要使命,儘管宋代嚴禁宰相染指臺諫之選,並且有法制的規定,可是,宋代的宰相,尤其是權相、奸臣對臺諫垂涎欲滴,與皇帝爭奪臺諫的控制權,使之異化為他們弄權的工具,即史料上所說的“鷹犬”。

宋代的臺諫從法制和專制體制上講應該是天子的耳目之官,總體上看,宋代皇帝控制檯諫也是常態,但是,在現實政治中,權相、奸臣又以臺諫為鷹犬,並且與君主抗衡,成為臺諫的異態,實質上是臺諫功能的異化。這是專制制度的孽障,也偏離了君主專制的軌道,從而導致宋代君主、宰相、臺諫或君權、相權、察權的三角關係極為複雜,也使得對宋代皇權、相權趨強趨弱的看法,迄今仍莫衷一是。

南宋初年,困難當頭,而臺諫似仍在發揮正常的功能。高宗一開始倚重黃潛善、汪伯彥為執政,走投降主義的路線,與金朝“畫河為界”,建炎元年(1127)即遭到監察御史張所的奏劾,“河東、河北者,天下之根本,不可失。去年誤用奸臣之謀,始割三鎮,繼而盡割兩河之地,遂使兩河之民,煩冤沉痛,怨流骨髓”。可見,御史對皇帝和宰相的做法都不滿意。甚至,秦檜當國時,御史中丞廖用中也未必聽話,“不肯為秦鷹犬。秦嘗諷其論趙丞相,不從。遷工部尚書,迄以此去”。但是,秦檜逐步控制了臺諫。紹興八年獨相後,更肆無忌憚地加快議和步伐,可以肯定地說,秦檜是依靠臺諫來製造岳飛冤獄的,臺諫是權相秦檜的“鷹犬”。

可是,臺諫是權相秦檜的“鷹犬”,又帶來一個問題,臺諫還是不是高宗的“耳目”?或者說,臺諫僅僅代表了秦檜的利益了嗎?這與一般狀態下,臺諫非此即彼的角色異化是有所區別的。臺諫不僅是宰相的“鷹犬”,而且是君主的“耳目”。這是一種臺諫功能的混合性異化。這種混合性異化不是完成正常的臺諫職責,而是幫助實現君相的共同願望服務的。實際上,在君相的共同期望下,臺諫具有“鷹犬”“耳目”的雙重身份。這是以往考察臺諫制度時沒有注意到的問題,是宋代臺諫運作的一種特殊狀態。

所謂君相的共同期望,就是南宋初年高宗和秦檜都主張議和、投降,並且為了保護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君臣形成利益共同體。在共同利益下,高宗和秦檜最終的議和投降的目的是一致的,直到紹興十一年與金和約,完全服從金兀朮提出的條件,不過,主戰反和是不能作為岳飛冤案的審判理由的,否則,就會冒天下之大不韙了!只能捏造誣陷,鍛鍊成獄,高宗、秦檜等只有採取誣告手段,才能除去岳飛,實現議和投降的共同目的。可見,岳飛是他們利益、和降的障礙,於是與他們積怨由來已久,並且很深。為此,秦檜與高宗為了共同的利益,必須掃除和降道路上的阻礙,才能臣服金朝,達成和議。歷史上,曾以“其(高宗)終制於奸檜”的說法,為高宗開脫罪責是毫無道理的。而在君相共同利益的基礎上,臺諫成了主要幫兇,是宰相的鷹犬,也是皇帝的耳目。總之,如果說在一般狀態下的臺諫異化,只是臺諫成了權臣的“鷹犬”,背離了糾察規諫的基本職能和為君主專制服務的目的,而在特殊條件下,君相聯手,同流合汙,形成利益共同體時,再以臺諫為共同的工具,實現共同目的時,手段會更加殘忍,後果更是令人毛骨悚然,時代也就更為黑暗了。為此,在君相利益一致,共同控制檯諫之時,岳飛也就在劫難逃,必死無疑。這也是專制體制下臺諫運作的一種特殊狀態:權力合汙,監察異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