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鳥網知識產權侵權:製售假冒同仁堂藥品被判刑

近年來,國家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處罰力度愈發加強,從前,製假售假多數處以罰款,如今,不顧他人知識產權、頂風作案的,嚴重者被處刑罰者也不在少數。


慧鳥網知識產權侵權:製售假冒同仁堂藥品被判刑


以下案例與大家分享,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剽竊、“搭便車”等行為說不!

郵購“同仁堂”降糖藥

假冒偽劣想要“搭便車”

一次偶然機會,董某某在病友推薦的宣傳單上看到一種 “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的藥品,宣稱為純中藥配方,降糖效果明顯,可以根治各種類型的糖尿病症狀。報著試一試的心態,董某某通過打電話郵購的方式購進了“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4個療程,誰料在服用一個療程過後,出現了血糖偏低、服藥後頭暈等現象。於是向市場監管部門諮詢,想確認上述藥品是否為真藥。

瞭解情況後,執法人員隨即查詢了藥品批准信息,發現國藥準字Z20080441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取得的藥品批准文號,藥品名稱為止渴養陰膠囊。董某某郵購的藥品,從包裝、說明書內容等方面未發現異常,但包裝相對粗糙,產品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印刷存在瑕疵。

為進一步確定藥品質量,執法人員對提供的藥品進行了快檢試劑檢測,結果顯示“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陽性。隨後,執法人員又委託湖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藥品進行檢測,誰料在其中檢出了化學藥品“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

藥品是中成藥,怎麼可能添加西藥成分?執法人員立即向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註冊地原北京市東城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函請求協查。經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確認,上述止渴養陰膠囊不是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生產。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第(一)項“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和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規定,上述止渴養陰膠囊為假藥。

一張物流單指明破案方向

專案組赴湖北搗毀生產窩點

考慮到降糖藥的風險,執法人員多次對新市鎮範圍內的購買者進行挨家挨戶走訪,瞭解到該鎮範圍內服用上述“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的受害者達20餘人。受害者均通過電話郵購方式購進藥品。執法人員在一位受害者的家中提取了1張物流單,顯示藥品的發貨地址為河北省滄州市某快遞點,聯繫人為馬某。

隨即,德清縣市場監管局對上述止渴養陰膠囊出具假藥認定,以馬某涉嫌銷售假藥為由立案,並將案件移送德清縣公安局,兩部門啟動聯合辦案機制。

2月,專案小組赴發貨地河北滄州偵查,並在當地某德邦物流點找到了快遞員朱某某。經調查,2018年下半年,馬某某(後證實該身份被冒用)到該物流點聯繫代發業務,並提供了身份證、銀行卡信息。朱某某根據馬某某從微信傳遞的發貨信息向全國各地發貨。

在現場,專案組發現一張快遞單,顯示藥品是從湖北天門發貨到河北滄州,於是,又立即趕赴湖北天門偵查。由此,隱藏在天門的生產銷售同仁堂假藥的甘某某浮出水面——其打著北京同仁堂的名義非法制售假藥,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從銀行取款記錄和物流發貨記錄初步統計,貨值超過200萬元。最終,在當地公安的配合下,專案組在天門某民居將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獲,現場查獲生產假藥的模具、少量樣品和原料進貨賬。

經查,2017年至2019年期間,甘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資質情況下通過採購假藥生產原料、藥瓶及模具,在位於湖北省天門市的多處出租房中進行加工,加工場所不固定。不僅如此,其銷售也經常變換物流公司和郵寄點,將假藥銷售至全國各地。2019年9月,德清縣人民法院對甘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予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