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说:买房后卖方未及时将户口迁出,如何应对?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迁出户口的约定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基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违反迁出户口一方,法院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判决违反该义务方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9日,林xx与卢x、李xx、佛山市顺德区xx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xx向卢x、李xx购买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某处房产,成交价为380000元,林xx在签订该合同之日向卢x、李xx支付定金30000元,2018年6月26日支付定金20000元,在2018年8月19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50000元,第三期购房款18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卢x、李xx必须在2018年8月19日前将该房产内所有户口迁出,并同意在第二期购房款中预留30000元作为迁出户口的押金,中介方在查询全部户口已迁出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林xx全额无息退给卢x、李xx;逾期15日未迁出,押金归林xx所有,如因未按约定时间迁出户口使林xx受到损失按成交价5%每日计算。该合同签订后,林xx按约支付购房款,卢x、李xx亦配合林xx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林xx表示,因为相信卢x、李xx关于该房产地址无入户的陈述,所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预留30000元押金,而是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0000元。之后,林xx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查询发现该房产地址已入户,遂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此支出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卢英、李镜相同意在第二期购房款中预留30000元给林楚卿作为迁出户口的押金,因卢英、李镜相原因导致户口逾期15日未迁出,押金归林楚卿所有。由此可见,上述条款中的押金性质实为违约金,双方约定卢英、李镜相逾期迁出户口应承担违约金30000元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卢英、李镜相违约后及时履行迁出户口的合同附属义务、合同主要义务已依约履行完毕等,在卢英、李镜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酌定卢英、李镜相向林楚卿支付违约金10000元,已均衡考虑违约方过错情节及程度,并均衡双方利益,公允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林楚卿、卢英、李镜相的上诉主张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对于学位购房的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建议增加卖方迁出户口的义务,不仅要明确具体的迁出时间,也要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以督促卖方及时将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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