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诉百度网盘一案反转!百度不侵权

1月6日,纠纷长达3年的《匆匆那年》版权方诉百度网盘侵权一案最终结果对外披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改判百度公司未侵犯焦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焦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过程,也是网盘平台侵权纠纷中最受关注的一个案件。


《匆匆那年》诉百度网盘一案反转!百度不侵权



《匆匆那年》是一部反映“80后”情感和生活的影视作品,焦点互动公司对该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焦点南京分公司在日常的盗版信息监测中发现,在百度网盘上存在有包括网络剧《匆匆那年》在内的大量侵权文件,遂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百度公司根据MD5值(一种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阻止百度网盘用户上传、存储该剧视频文件,并从网盘服务器中删除用户已存储的内容。


《匆匆那年》诉百度网盘一案反转!百度不侵权


因在合理时间内,百度公司未删除相关侵权文件、也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侵权文件,焦点南京分公司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2018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应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焦点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等。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焦点互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首先,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被控侵权作品存储于百度网盘中,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就特定作品文件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方和作为网络存储空间使用者的网盘用户而言,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有别于不同网络用户之间出于文件传播目的而发起的分享行为,存储行为不代表存储行为的实施主体同时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故不能将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储行为简单等同于特定作品文件的传播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亦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其次,焦点互动公司投诉的涉及《匆匆那年》作品的直接侵权传播行为并不清晰。焦点互动公司多份证据仅证明了百度网盘中存储有涉案视频文件,且百度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相关功能可以用来实施侵权传播行为,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有用户借助百度网盘实施了涉案作品的侵权传播行为且百度公司对此明知或应知。在焦点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中,焦点互动公司虽然要求百度公司断开、删除分享链接,但却未提供任何分享链接。


《匆匆那年》诉百度网盘一案反转!百度不侵权


再次,焦点互动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作为权利人所发出的一个有效的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主体、行为客观状况,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尽到其他应当且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开链接、删除文件等各项具体处理措施。该案中,焦点互动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中并不存在任何侵权分享链接,也不存在其他能使百度方便快捷定位侵权传播行为及实施人的具体内容。在未有指明百度网盘用户实施传播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要求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或进行相应技术改造以实现快速定位,显然不适当地加重了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亦可能不当损害网盘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网盘用户规模快速扩张以及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盘服务在为网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侵权盗版方式。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权利人对此反映强烈。


版权保护和文化创新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版权保护可以向别人来宣传属于自己的产品,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而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就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利益不受到损失。只有加强版权保护,保障创作者的权益,才会有更多的人去投入创作,才会有更多创新的作品呈现在大家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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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面对侵权国家也在不断加码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坚决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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