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這次真的可以拒賠,出險後未及時通知,後果很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保險已成為人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密密麻麻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投保人往往只注意保險利益,從而忽略了其應盡的義務,致使投保人被拒賠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糾紛時有發生。

保險公司這次真的可以拒賠,出險後未及時通知,後果很嚴重

商業保險: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商業保險關係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係,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發生保險事故後及時進行出險通知是每個投保人應當知曉的,及時報險,有利於保險公司及時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從而更快的獲得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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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通知是當保險標的發生危險事故造成損失時,被保險人及時發給保險人的要求賠償的書面文件。這份通知書應當清楚地載明出險的標的物,保單概況,出險的時間、地點和性質,可能的出險原因和經過,大概損失的情況和要求保險人到出險現場調查的邀請信。

以下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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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話險,還原保險真相

A建設工程指揮部和某工程建設公司系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A建設工程指揮部以其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築工程一切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項下人身傷亡保險金額為30萬元/人。

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2014年4月27日,案外人楊某在涉案工程某路段因工程施工人員張某推車掉頭被撞倒在地,事故發生時,該工程指揮部認為楊某受傷並不嚴重,所以未及時報警保險。後因楊某病情嚴重,其子鄧某於2014年7月2日前往等地派出所進行報警。

此後,該建築公司與楊某親屬達成書面協議,支付其973000元賠償款,然後工程部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30萬元,但該保險公司以指揮部未及時報警為由,拒賠賠付。拒賠後,工程部遂訴至法院。

判決後,工程指揮部不滿審判結果,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協議書》、《事故調查筆錄》、《無法認定保險責任通知書》為證,請求二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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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證明》只是楊某之子到派出所報案時的所陳述的情況,並無派出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內容,無法證明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和經過;《事故調查筆錄》是2015年5月8日製作,距離事發已經一年多,不足以證明事情發生的經過;《無法認定保險責任通知書》也不能證明本案事故是保險責任事故。

又因事故雙方當事人沒有及時報警、報案,致使事故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難以確定,故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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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焦點:該起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的保險責任事故範圍;投保人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能否免除保險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後,作為投保人一方,理應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履行履行通知義務。本案事故發生在2014年4月27日,而公安部門接到報案的時間是2014年7月2日,在此長達兩個月的時間內,投保人既未通知公安部門,又未向保險公司報險,導致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均無法查實事故發生時的真正情況,也無法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以及造成的損失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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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中關於出險通知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而案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認為事故發生時楊某的傷情不嚴重而並未報警、報險的說法,不能對抗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法定義務。

故保險公司判決:保險公司對建設工程指揮部主張的30萬不承擔賠償。

聚焦案例核心,讓拒賠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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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份保險合同中,都會明確:“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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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建設工程指揮部作為投保人一方,其在保險單蓋章確認的行為應當視為被保險人履行了。但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的時間距離事故發生足足有兩月多,保險人已經很難確定本案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事故範圍,該工程建設指揮部顯然違反了保險條款以及保險法規定的及時通知通知義務,不僅是對合同約定義務的違反,也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故保險人有權對無法確定的損失免賠。

寫在最後:


保險公司這次真的可以拒賠,出險後未及時通知,後果很嚴重

從立法根源來看,法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及時通知義務,其主要目的是利於保險人及時勘察現場、確定事故責任以及核定損失,日常也能及時排除是否存在肇事逃逸、酒駕毒駕等免賠清醒。

因此,法律在規定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及時通知義務,充分體現了合同的平等性以及法律的公正性。

所以,作為投保人,出險後及時通知,在體現公正性的前提之下,也能夠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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