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採項目中要求提供樣品應注意哪些問題?

政府採購實務中不時會出現政府採購項目因為樣品使用不當引發的投訴。《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首次對樣品管理作出了規定,導向就是:樣品能不要就不要。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某單位採購預算近300萬元的藝術模具及安裝項目,採購文件中明確了七種藝術模具的技術參數、部件表及效果圖等,並要求投標人提供原材料(石頭)實物樣品。某投標人提出質疑,認為要求提供實物樣品大大增加了投標成本。

之後,該供應商因為對質疑答覆不滿意提起投訴。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要求修改採購文件後重新採購。“這個項目採購的是藝術模具,屬於藝術品,所以要求提供樣品是合理的,但應該要求提供按實物縮小比例的樣品。”相關負責人說。

那麼,哪些採購項目適合提供樣品,哪些不適合?記者對中央政府採購網站上近期公佈的100個政府採購項目(工程類項目除外)的採購文件進行了整理。採購文件中需要提供樣品的項目10個,其餘90個項目均不需要提供樣品。經梳理分析發現,傢俱採購項目大部分都要求提供小樣,印刷服務和證書製作採購項目則要求打樣。

“要求提供樣品會增加投標成本,導致未中標投標人提出質疑和投訴的動因增加。”業內專家、上海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金翔指出,“為了降低投標成本,在實際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視頻或小樣來加以評判的功能或技術性能,比如,貨物的外觀樣式,設備的電動操作功能,辦公傢俱所用鉸鏈、軌道等五金件的品質等,應儘量避免讓投標人提供整機樣品。”

87號令規定,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採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的,可以要求提供樣品。“所謂‘主觀判斷’,就是需要通過感官認知對客體進行判斷,一般適用於特殊定製的產品。在通用產品、標準產品的採購項目中一般不應要求提供樣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檢測報告等;一般不要求供應商提供大型成套產品的樣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備件的樣品,或者實物圖樣、模型等。對於服裝、傢俱、印刷品等採購項目,如果不能以書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則可以要求提供樣品。”某業內專家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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