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七種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一不留神就中招

股權結構是一個公司的靈魂和基礎,股權結構設置不好,就談不上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並且,不良的股權結構容易導致公司及股東發生重大法律糾紛。其中常見的七種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如下:


一、持股比例過於均衡

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

常見七種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一不留神就中招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

▉ 案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雙方各佔50%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後來,兩個股東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爭議,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提議,導致公司無法形成任何決議,經營不能正常進行。

▉ 案例2: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三人,甲、乙兩名股東各佔45%的股份,丙佔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見不同,則丙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見就能夠形成有效決議。甲、乙發現這一情況後,都有意拉攏丙。最終的結果是丙實質上控制了公司的發展走向。


上面兩個案例所產生的問題並不相同,但同樣損害著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東僵局。案例二,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


  • 持股比例過於均衡可能產生的問題:
  1. 容易形成股東僵局,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2. 容易激化股東矛盾。
  3. 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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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股東

實踐中,該種情況多存在於民營企業。許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註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另外,應工商註冊”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註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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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優點:意見比較容易統一,不宜出現公司管理僵局。
  • 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缺點:
  1. 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範,“公”、“私”不分,財產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
  2. 感情和事業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隨之帶來的是股權爭奪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
  3.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夫妻股東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三、股權過分集中

在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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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產生的問題:
  1. 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後果;
  2. 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
  3. 大股東容易忽視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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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族企業找人做掛名股東

有的家族企業喜歡讓家族成員在工商局註冊成股東,但這些註冊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股東以及管理者卻沒有任何工商註冊的痕跡。

出現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一旦出現家庭矛盾,或發生道德危機,顯明股東將股權處分,或者違背隱名股東意願表決公司事務,均會產生法律糾紛。


五、外資、國企及特殊行業違法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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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行業,國家對股東資格是要進行審查審批的,比如金融類企業(證券公司、典當行、銀行等),另外外資企業、國有股的股權問題發生變化也都要進行審批,有些股東為了繞開這些規定,就找人代持,自己當隱名股東,這樣的持股情況也存在被法律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六、乾股、送股、股權激勵引糾紛

有些公司在設立時採取乾股、送股或者股權激勵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設置不是很規範,乾股是不是有效,送股還是股權轉讓,什麼時候是股東這些問題都容易產生分歧。


七、職工入股卻不登記

有的企業在國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職工募股,基於法律上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往往對入了股的職工卻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由委託代持、職工持股會、股權信託等方式找人代持股東,一旦代持的股東不聽話,或者大股東忘記了職工的股東身份,職工股東的權益就容易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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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與乙於2003年共同出資設立了某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其中甲出資55萬元,擁有公司75%的股份,乙出資45萬元,擁有公司25%的股份,甲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2005年8月5日,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了同意轉讓出資的決定,同意甲所持有的4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丙,丙受讓獲得40%的出資額後成為該銷售公司新的大股東,並通過選舉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但是一直以來,作為小股東的乙卻實際控制著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從未讓丙、甲參與過公司的經營管理;丙、甲也從未按章程享受過分紅、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等相應的股東應該享受的權利;股東會從2005年至今無法召開。直接導致公司於2008年初停止經營。

丙認為股東之間對公司經營管理有嚴重分歧,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公司事務陷入僵局,繼續存續會使自己及公司遭受重大損失。2008年9月,丙將乙和公司列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並按照法定程序對公司進行清算。

常見七種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一不留神就中招

【法律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續運行中由於股東或董之間發生分歧或糾紛,且彼此不願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況,導致公司有關機構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


當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者即股東利益的損失。為保護股東利益,使這些公司順利地退出市場,新《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賦予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即對癱瘓公司實施“安樂死”。


首先,本案中丙雖然為公司第一大股東,但是其持股比例僅為40%,在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中,需要股東會做出有效決議至少需要51%的表決權,方可以做出有效決議。

其次,本案中丙雖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但其一直未參與公司直接經營,公司所有決策均有股東乙做出,故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股東乙。而股東乙的持股比例僅為25%,也未達到股東會有效決議的最低要求。

綜上,該公司的治理機制出現嚴重問題,股東會不能做出有效決議。股東丙欲退出公司亦不能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解決公司現存問題或解散公司。股東丙選擇通過訴訟方式,申請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已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股權結構設置不當,將可能產生公司解散的法律風險。

為了限制公司股東任意要求解散公司,我國《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條件:


1、主體要求:

原告: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被告:公司(其他股東僅作為第三人)

2、訴訟理由: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注意事項:

股東提起解散之訴同時不可以要求清算。欲進行清算,待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後,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或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綜上,公司因股權結構設置不當,出現公司僵局對於公司和爭議,對公司和股東來講都不是一件好事。對於股東來說,其自身利益受損;而對於公司來說,就有面臨公司解散的風險。故公司在設立時,在股權設置方面應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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