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合夥人王峰律師參加“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創新發展”研討會

天同合夥人王峰律師參加“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創新發展”研討會

天同合夥人王峰律師參加“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創新發展”研討會

注:內容綜合自“NAFMII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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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辦的《金融市場研究》召開“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創新發展”線上研討會,來自20餘家機構的逾30名市場專家及業內人士參會。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第二屆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王峰律師受邀參加研討會,就銀行間市場債券承銷商法律責任制度做了主題分享並就健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議。

王峰律師認為,由於長期以來《證券法》的關注點在於股票,債券市場又存在剛性兌付的傳統,相關法律爭議幾乎為零,因此直至目前,我國債券領域的法律供給,無論是債券清償糾紛,還是承銷商等中介機構責任問題,都處於嚴重不足的狀態。

首先,三大債券體系統一司法適用後,銀行間市場債券承銷商需承擔不問過失大小的連帶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這就要求我們的市場參與主體真的要提升專業水平,做到勤勉盡責。建議協會作為管理者,在日常監管、處罰的過程中,也要考慮到這個問題。比如,對於較為輕微的違規行為,儘量明確具體的違規事項,控制監管負面評價可能給承銷商帶來的法律風險。

其次,債券承銷商與受託管理人身份重疊,存在利益衝突與責任混淆。例如貸款與債券都是企業的融資手段,同一銀行經常既是企業的貸款行,又是其債券主承銷商和後續受託管理人。當發行人出現資金緊張時,銀行會面臨是先實現自己的貸款債權,還是債券持有人債權的現實選擇。特別是銀行系統的債券承銷管理體系與證券公司不同,承銷工作多由具體的分支行負責,更難有效建立利益衝突防火牆。可能的解決方案是強制的信息披露,要求承銷的銀行向債券投資者持續披露發行人與本行的所有重大交易,貸款、非標等等。只有保障債券持有人的知情權,才能有效應對利益衝突交易。

最後,私募債券不當然具有證券法調整對象的特徵,其產品定位、法律責任體系存在巨大發展空間。就債券而言,一端是典型的平等主體間的借貸關係,另一端是任何人都可投資的,必須由證券法律法規重點規範的公開發行債券,那麼兩者間,必定存在一個偏向合同關係,但也需證券法相關規則適當干預的中間地帶,這就是私募債券所處的位置。但是,目前以最高法院《債券座談會紀要(徵求意見稿)》為代表,債券承銷商法律責任制度並沒有區分私募與公募,需要進一步作出細化。

研討會上,交易商協會副秘書長、《金融市場研究》副主編包香明致辭,就協會近期的主要工作進行了介紹,並對市場發展進行了展望。與會的其他專家圍繞新形勢下銀行間債券市場如何進一步加強創新、提升市場競爭力進行深入探討,剖析了發行、投資和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最後,各位專家圍繞國際負利率和金融市場波動、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支持、違約債券的法制化處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有關債券市場發展與創新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討論。

本次《金融市場研究》專題研討會為自律組織、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以及市場從業者之間提供了思想交流平臺,奉獻了一場認識新形勢新機遇、剖析發展瓶頸、研究發展措施、推動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思想盛宴。作為專業學術期刊,《金融市場研究》將繼續秉持“推動金融市場發展,促進金融改革創新”的辦刊宗旨,持續關注金融市場重大問題和前沿課題,挖掘精品佳作,拓展合作領域,不斷提升期刊質量,助力金融市場改革與發展。


天同合夥人王峰律師參加“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創新發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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