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物質出口新規,4月1日起執行!

3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藥監聯合發佈2020第5號公告,從4月1日起執行,新規對於我國出口醫療防疫物資將有新的管理要求。


醫療物質出口新規,4月1日起執行!


秒讀:

1、出口產品必須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

2、出口企業或代理出口企業須確認取得“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在藥監網站公示的企業範圍內,如果不在裡面,證書可能就不可信。

3、出口海關申報時,須提供“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

4、出口產品質量要符合進口國要求(取得相關進口國認可的認證)


延伸:

1、近期新聞中歐盟相關國家,經常出現口罩、防護服退貨情況,因為相關出口企業沒有取得歐盟認可的CE認證等,故出口企業需要注意先獲得進口方認可,否則符合出口要求,到了對方退貨也就麻煩了。

2、對於外貿出口企業,也需要根據前期海關發佈的相關方式,對於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出口也要根據具體要求開展,如取得經營許可證、工廠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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