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不該乾的那些事:騰退、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以租代徵

  眾所周知,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內,調解村民之間的糾紛,安排村內事務;對外,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防止村內治安事件的發生等。

  但是,有的村委會卻違法徵地、違法賣地、騙取徵地補償款……讓村民們氣不打一處來。

  今天,秉善律師結合諮詢和辦案經驗,盤點徵地拆遷中村委會不該乾的那些事,以此來給大家提個醒。

  1、實施騰退、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徵地行為

村委會不該乾的那些事:騰退、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以租代徵

  實踐中,村委會通常會發起村民代表大會,並通過騰退宅基地和房屋的決定。然而,村委會發起此類會議通過的“騰退”決定事項,並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賦予村民會議決定宅基地和房屋騰退的權限,因此,與具有行政強制性的徵收拆遷相比,騰退其實是不具有強制性的,而是由具有平等地位的村委會與村民經協商進行搬遷的過程。

  從本質上來看,騰退更像是協議拆遷,補償標準是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

  因此,村民如果與村委會無法協商至滿意的補償標準,是可以選擇不拆的,且村委會無權進行強拆。

  除了騰退外,有的村委會還會以組織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等名義推進徵地項目。

  對此,村民們必須知道: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集體土地的徵收,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村委會作為一個自治組織,並非行政機關,是無權組織和實施任何徵地拆遷行為的。

  2、直接分配補償款

  有的村委會雖然不會直接實施騰退、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徵地行為,但是當拿到村裡的徵地補償款後,會直接分配補償款。

  須知徵地補償款屬於村集體所有,專款專用,不允許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七)的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村委會不該乾的那些事:騰退、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以租代徵

  因此,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由村委會或某些村幹部任意決定的,而是必須專款專用。並且,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去向必須清楚、明確。

  3、以租代徵

  所謂“以租代徵”,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程序實施徵收。有的“以租代徵”甚至在規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以逃避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義務。

  常見的“以租代徵”的方式有5種:

  (1)鄉鎮政府直接租賃、轉租農民集體土地

  (2)鄉鎮政府作為租賃中介人參與促進集體土地的租賃

  (3)用人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租賃合同

  (4)村委會代替本村村民對外出租承包地

  (5)村委會租用農戶的土地但不進行農業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准後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方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形式佔有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均為非法行為,從而租賃農民集體土地的合同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4、轉讓、買賣土地

村委會不該乾的那些事:騰退、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以租代徵

  近些年,村委會集體受賄,直接越過村民私自“賣地”的情況並不鮮見,這也是村官通過土地獲利的最惡劣的手段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這一規定,村裡的土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委會無權進行轉讓、買賣,更不能私自把屬於村集體的用地隨意出售或流轉。如果村委會不經村民同意私自“賣地”,本質上是在侵犯村民的土地權益。

  對於村委會的違法賣地行為以及開發商的違法用地行為,村民可以使用法律手段維權。

  如何救濟?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決定,法律賦予村民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由鄉、鎮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可以選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爭議,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依法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決定進行監督,責令其改正違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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