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究竟要不要執行死刑?

有一位資深律師在群裡問了一個問題,“請問各位大俠,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且限制減刑,是不是兩年後就執行死刑?

死緩,究竟要不要執行死刑?


群裡不少同仁非常驚恐,怎麼會問這樣的問題嗯。

有的回覆驚恐的表情;

有的回覆“哈哈哈哈!”

有的回覆“笑死了!”

有的回覆“絕對不是”……

然後資深律師又問:“那能減為無期,再減為有期嗎?”

然後又問:“大家不要笑,我剛拿的判決書,快幫我解答一下。”

……

還艾特了我,說“專家快告訴我”

這確實太囧了。


死緩,究竟要不要執行死刑?

我們來看看答案:

1、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執行死刑;

2、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限制減刑則服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

3、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限制減刑則服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

然後,我把答案附法條發到群裡,艾特了資深律師。他只能裝幽默了。

“你們之前的話題太嚴肅了,搞個笑話出來,笑一笑再繼續嚴肅的話題。”

哈哈哈哈……確實幽默!我也不想說啥了。


死緩,究竟要不要執行死刑?

附法條:

《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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