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死刑,死緩,傻傻分不清?

對於《刑法》中的一些概念,我們很多人都傻傻分不清 ,尤其是在定罪量刑方面。前幾天就有粉絲在後天留言稱其一朋友在入獄後,聽聞可以幫忙進行“緩刑”,就東拼西湊給了對方20萬,但是卻沒有辦好事情。聽了這個案例,不知道大家是否也疑慮重重呢?

刑法上的死刑,緩刑和死緩,這幾個概念你能分清楚嗎?

1 “緩刑”的適用:《刑法》規定,緩刑的使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這些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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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以上的人群,就不能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如果你不滿足以上條件,不管你有多大的勢力,都不能申請緩刑。申請緩刑的人群, 在緩刑期間,還要實行社區考驗,如果緩刑期滿後並沒有什麼社會危害性,那麼原來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是如果罪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與免予刑罰是不同的,因為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而免予刑罰是因為其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不大,本著《刑法》謙抑性原則,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但是免予刑罰的處罰。

2 哪些人群絕對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二者都是主觀惡性較大,犯罪後果也很嚴重,適用緩刑不利於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們被處罰的輕重,都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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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緩刑”與“緩期兩年執行”不同

很多人會把“緩刑”與“緩期兩年執行”混淆,其實它們是很大差別的: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雖然同屬刑罰具體運用制度,且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但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一)適用的對象不同;緩刑適用的對象是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死緩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二)執行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改造;而被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則必須關押,實行強迫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由於所判刑種、刑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所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法定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或者不執行原判刑罰;或者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者進行數罪併罰;而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既可能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是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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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死緩和緩刑的區別如上,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都不同,如果你本身的條件並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是不能夠適用的,儘管他人對你作了保證。因此,我們在生活中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等到要用的時候也能夠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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