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鄉市不動產登記預申請系統操作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新鄉市不動產登記預申請系統操作細則的通知

新鄉市不動產登記預申請系統操作細則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業務程序,壓縮工作時間,提高登記效率,實現不動產登記“只跑一趟”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和《自然資源部關於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發〔2018〕60號)等法規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一、業務開展應具備條件

(一)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中心頒發的《不動產登記共性申請材料備案實施細則》新登〔2019〕30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共性申請材料和印章備案(開展無紙化業務的,需備案電子印章)後方可申請簽署《不動產抵押登記網上綜合平臺預申請終端服務協議》(見附件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動產登記網上綜合平臺服務協議》(見附件三)開展業務,並按中心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終端設備和辦公場所。

(二)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託人持蓋有單位公章的委託書、業務辦理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在中心為業務辦理人員申請創建用戶、辦理系統登錄、系統授權等事項。根據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網點佈置、業務量多少,可為多個業務辦理人員申請系統賬戶。業務辦理人員代表本單位辦理業務,由所屬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授權業務辦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三)開展無紙化業務的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具備合法的電子印章(具備國家相關資質的數字認證機構頒發的電子印章),申請材料均需加蓋電子印章以保證材料的真實有效性。中心電子印章技術公司為“北京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新鄉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局推薦該公司為本市行政行政服務事項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原則上各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該公司製作電子印章即可。如已有且希望繼續使用已有電子印章的,需做技術上的對接,實現互信互認,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已有電子印章的單位自行承擔。

二、預申請系統辦理的登記類型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首次登記、集中代辦的批量轉移登記、金融機構個貸業務的各類抵押登記、新建商品房的預告登記和預抵押登記等,具體辦理業務類型見雙方綜合平臺服務協議約定。

三、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辦理人員的職責

受本單位委託負責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採集、填寫業務信息,掃描上傳收件材料,並對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有收件材料有原件掃描原件,沒有原件的應當掃描加蓋“此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章和業務辦理人員簽名或加蓋手章的複印件;核對申請人的身份及身份證明,使用人證比對設備對申請人進行身份核實,身份證明覆印件簽名或加蓋手章確認;做好登記詢問筆錄,並簽名或加蓋手章確認;辦理無紙化業務的,引導申請人正確使用手寫簽名板進行電子簽名並採集指紋。

四、登記費繳納

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有紙化業務需要單獨繳納登記費。金融機構的無紙化業務採用預繳存登記費的方式。各金融機構在中心財務預繳納登記費,中心財務工作人員收費後將繳費金額錄入預申請系統。辦理業務時,系統根據辦理業務的房屋性質核算登記費用,業務在中心內網審核登簿後,自動扣除登記費,費用不足將不能完成業務登簿。

五、登記收件與材料歸檔

(一)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各類有紙化登記業務過程中,應當按中心官方網站上公示的收件材料和本通告中規定的各類登記收件要求收取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為複印件的應加蓋“此件與原件一致”章且業務辦理人員簽名或蓋手章確認,各類登記申請表仍沿用目前紙質申請表(見附件五)。錄入提交完畢後整理紙質檔案材料移交中心對應窗口,並完成申請繳費,否則,中心不接受業務登記申請。

(二)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各類無紙化登記業務過程中,應當按中心官方網站上公示的收件材料和本通告中規定的各類登記收件要求,將紙質材料加蓋電子印章並掃描上傳形成電子申請材料。其中登記申請表使用系統內生成的電子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五),申請人通過人證比對設備在電子登記申請表上簽字按手印,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電子登記申請表上加蓋電子印章。中心根據提交的電子材料申請信息辦結登記業務,建立電子檔案,不再收取紙質檔案。紙質檔案材料由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決定保管和處理方式。

六、啟用加蓋電子印章的不動產產權電子證書和電子登記證明。通過預申請系統辦結的登記,不再發放紙質版的不動產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金融機構和開發企業可自行打印電子版證書或登記證明,該電子證書和登記證明與同名紙質證書和證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動產登記的紙質證書和證明繼續有效,仍按規定使用。已註銷的電子證書和證明上有“已註銷”字樣的水印標記。

不動產權電子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事項與對應的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信息為準。

七、當事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可通過新鄉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政務服務網(www.xxsbdc.cn )查詢或者關注“新鄉市不動產”微信公眾號掃描電子證書和證明上的二維碼,核實不動產權電子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事項的真實性。

八、本細則於2020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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