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再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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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吳春紅無罪,吳聽完宣判後,泣不成聲,連聲向法官及各方道謝。至此,吳春紅己被羈押5611天。吳回家後,將申請國家賠償。

據瞭解,該案發生於河南省民權縣周崗村。2004年11月15日,該村電工王戰勝的二個兒子先後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後經鑑定,兩人均系"毒鼠強"中毒。經當地公安機關偵查破案,認定吳春紅投毒殺人。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三次判吳春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均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第四次,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吳不服,提起上訴後,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判決生效後,吳仍不服,繼續申訴,均被省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服刑後,吳堅不認罪,並拒絕減刑。2016年6月3日,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10月3日,吳的親屬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再審,才有了開頭暖心的的一幕。

我以為,吳春紅服刑16年後,投毒案能再審平反,充分說明我國是法治國家,說明我們的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

說明我國刑法"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吳春紅案的再審平反,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和"證據確實充分的"正確性、唯一性。

說明我國法律保障體系的完善。吳春紅案能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並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身就說明我國審判監督體制的完善和健全。

願我們的法制更加健全,類似吳春紅這樣"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案件不發生或者儘量少發生。
圖片來自網絡


李梅6613


律師觀點:這起投毒殺人案被改判在中國的刑事再審案件史有著非凡的意義,可以說,又添加了一筆濃墨的重彩!為什麼這麼強調其意義不同?請看陳律師的分析!


案情介紹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7天后,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偵破此案。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後商丘市中院第四次開庭,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
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吳春紅的申訴亦被河南高院駁回。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10月3日,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在案發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發後吳春紅曾作過有罪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等。但經審理,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且吳春紅在偵查階段已翻供,否認犯罪。本案缺乏證明吳春紅犯罪的客觀證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綜上,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河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吳春紅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正確,符合疑罪從無的刑事審判原則,予以採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審判長稱,宣判後,吳春紅已被當庭釋放,合議庭已告知其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將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律師點評:

眾所周知,在中國,作為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爭取無罪是一件特別困難的事情。而一旦經終審判決認定有罪,想通過再審翻盤就是難上加難了!可以說,通過再審翻案的概率低於萬分之一!


大部分的冤假錯案被翻案都是兩種模式:

一是亡者歸來模式,即其實並不存在受害人!所謂的“被殺的受害人”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失蹤了,被告人成為最大的嫌疑人,再加上偵查人員的先入為主的思想和使用了一些刑訊逼供的手段,造成了冤假錯案。

二是真兇再現模式,即命案中的真兇最終落網了,且真兇對自己原來犯下的罪行也供認不諱!


其實,無論是亡者歸來也好,真兇再現也好,都是對原來辦案人員的狠狠的打臉!而面對這種如山的鐵證,再審法院推翻以前的案件是毫無壓力的,

最有壓力的其實就是類似於吳春紅投毒案,即沒有亡者歸來,也沒有真兇再現。這就要求再審法院能夠非常認真負責的重新去審視當年的案卷。


其實,法院在確定有罪的時候要求的證明標準是非常高的,必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整個證據鏈應該是閉合的,假如還存在其他的合理懷疑,即便有70%以上的可能被告人是真兇,也要考慮還有30%的冤枉好人的可能性。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疑罪從無”原則。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還是經常戴著有罪的眼鏡去審視被告人,即便存在合理的懷疑,但在同樣也存在懷疑其實真兇的情況下,法院會傾向於採取“疑罪從輕”的方法來出判決,即考慮到存在“冤枉的可能性”,本來應判處死刑的判處無期。


同理,這類案件在再審的時候,再審法院同樣面臨著一個難題,即確實有合理懷疑再審申請人是無罪的,但是也同樣有合理懷疑再審申請人是有犯罪嫌疑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冒然推翻原判決,就意味著原判決是一個錯案,原來的辦案人員都要受到錯案追究。同時還要對再審申請人承擔國家賠償!


所以,敢於通過“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方式來推翻原判決,確定原判決是錯案,再審法院的主審法院確實也是需要勇氣的,要能承受的住壓力。這也是陳律師為這個案件點讚的原因!



陳豪俊律師


證據不足,就要改正。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無,這是司法進步的表現。如果有了新的證據,依然可以重新判她的罪,只是當下只能做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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