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官助理組織再審聽證會與未聽證三名法官共同作出裁定合法嗎?

浩瀚蒼穹之光


提問者所提問題本身就存在問題,因為你如何判斷法院作出的裁定是三位未參與聽證的法官與法官助理共同作出?估計你是看法律文書上所列的名字進行猜測而得出的結論。對於普通人來說,因不熟悉法院的工作流程而得出不正確的認識情有可原。

法官助理不擁有審判權。法官(審判員)可以將案件審理中的輔助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具體工作包括接待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和解、證據交換、聽證等等。

法官審理案件包括獨任庭與合議庭。從你所提供的信息,三名未參與聽證的法官與法官助理共同作出裁決屬於合議庭審理。

法官助理在完成聽證工作後,將聽證筆錄交給案件主審法官。主審法官與另兩名法官對案件進行合議後,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作出裁決。法官助理因無審判權不參與案件的合議,其不能決定案件的處理結果。合議過程不向當事人告知。(合議過程由書記員記入筆錄裝入案件內卷。注:內卷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均不能查閱)

裁判文書上列上案件合議庭成員及法官助理、書記員名字。因此,不能認為法官未參與聽證就認為案件是由法官與法官助理共同作出。


下乾上離


不違法。

再審聽證會屬於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再審審查中,可以書面審查,也可以根據情況詢問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

當前,對法官助理具體承擔什麼審判輔助工作沒有明確的規定。

既然再審審查可以書面進行,當主辦法官認為案情比較簡單,就會委託法官助理代為詢問。

如果案件比較複雜,才組織聽證會。聽證會要求比較高,相當於開庭。要求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均需參加,還應當邀請當地人民調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等參加。

在再審審查中,正兒八經組織聽證會的少之又少。


法苑小馬叔


開聽證會應當由審判員來主持。法官助理一般來講都不是審判員。由他來主持,那當然是不合法。庭審、聽證應該更重要的是實質審理的一個體現。不能僅僅就表現為是一種形式。


阿梁152270353


你要相信再審,相信二審?給可以給你實錘,信他個頭,歇歇吧[呲牙]沒屁用


Shijz新華FaYuan劉2穎


肯定不合法


Wuziqiang


這標題,有點不實際吧?法官助理無權主持聽證會?聽證會必須要有案件承辦法官,才具有主持聽證會的主體職權。所以,這聽證會法律上無效?


默認主人


別說法官助理組織再審聽證或詢問了,就是一名法官組織再審聽證或詢問,合議庭其他兩名法官簽署裁定都違反“親歷原則”!


毛長江AAA


人情大於法,當今社會還有真理嗎?????????????????????????????


新時代xinshidai


法官助理不是法官,無權對案件進行裁判!三位法官沒有參加庭審,焉敢有發言權?[發怒][發怒][發怒]這樣的審判結果豈有正確之說?


段不錯


再審審查程序可卷面審查、組織詢問方式進行,詢問可由法官或助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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