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28
合同糾紛案件已經由再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首先說明再審申請人爭取到了翻盤的機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關於法定的再審理由: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既然案件已經被髮回,那就說明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成立。所以說關鍵要看再審裁定書上發揮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第幾項。如果是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情況發回重審的,那麼可能會出現重審結果與原審結果截然不同的情形;如果是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的,且一審的判決並非顯示公平,那麼重現原審結果的可能性更大。
不萌的律師
案件發回重審,是人民法院的一種糾錯機制,發回重審的案件不一定非得有新的證據出現,一般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明的案件多采用發回重審的方式,因此,雖然沒有新的證據出現,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法律公正的判決的。
一束小草
重申不代表它不夠條件!還有可能是假檢察院覺得還有沒查完或者清楚的事實!如果說法律程序還得看最後的性質與情節與最後設計的金額來定
希望得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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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現有的證據和事實進行重新認定。既然發回重審了,肯定在實體方面存在某些問題。被告在再次的開庭審理中,可以做詳細的陳述。和提不提新證據沒有多大關係。
老劉律師156
案件會由二審法院審理,具體判決結果不好確定。不知發回重審的理由是什麼,重審的結果和原審的結果是否一樣。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