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取消海洋石油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三部門:取消海洋石油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3月3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公佈關於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的通知。

與此同時,三部門還公佈了關於取消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的通知。

通知強調,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作出修訂,刪除原通知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規定;並刪除原通知中關於“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的規定。

對此,市場分析人士認為,政策的出臺對於鼓勵各類主體投入國內油氣開採是一個利好。

有助鼓勵更多主體入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查詢一系列政策文件後發現,此次發佈的兩份通知中的焦點——“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指的是直接用於油氣開採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等。

2017年初發布的《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提及,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包括鑽井平臺、海洋工程作業船、勘探船等。

2016年末發佈的《開採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則提及,開採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包括連續油管鑽機設備、垂直鑽井系統等。

長期以來,對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政策層面明確: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可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011年9月,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就決定在“十二五”期間,對我國海洋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實施稅收優惠政策;2016年12月,上述三部門又發佈通知,決定“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

此次三部門決定取消在我國海洋及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稅進口額度管理,有著怎樣的現實意義?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對此向記者分析稱,政策釋放出一個明確的信號——擴大國內油氣開採,提高油氣自給能力,並鼓勵更多主體進入該領域。

將全面開放油氣勘採

近一段時間以來,石油和天然氣領域出臺的一系列政策,都指向了進一步放開“上游”油氣勘探開採。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外發布。該文件明確:支持民營企業進入油氣勘探開發、煉化和銷售領域,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儲運和管道輸送等基礎設施。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原油進口、成品油出口。

2020年1月9日,自然資源部發布消息,中國將全面開放油氣勘查開採市場,允許民企、外資企業等社會各界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採領域,結束長期以來由國有石油公司專營的局面。

自然資源部提出,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淨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照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企業從事油氣勘查開採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採技術能力。

不過,近一段時間以來,國際油價因為多重因素大幅度震盪,截至記者發稿時,紐約油價已下探至每桶20美元附近。在國際市場油價明顯低於國內石油成本價的背景下,應如何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入國內石油勘探開發領域,從而保障我國石油自給能力?

對此,林伯強向記者分析稱,要實現這一目標,為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設置調控下限等一系列制度應當會繼續保留,以確保國內企業開採油氣不會出現虧本的情況;另一方面,政策層面也應考慮給予適當的補貼,以鼓勵企業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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