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眾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勞動人事十問)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眾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勞動人事十問)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哪一類傳染病?

  答: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傳染病按照級別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最重的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則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結核、瘧疾等。丙類傳染病有流行性感冒、麻風病等。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國家衛健委納入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的是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的預防、控制措施,可見其嚴重的程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可能因此產生勞動爭議糾紛。

  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狀被隔離的勞動者,工資會不會停發?

  答:不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三、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狀被隔離的勞動者,工作報酬是最低工資嗎?是病假工資嗎?

  答:當然不是。

  工作報酬意味著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隔離期間發放的工資既不是最低工資標準,也不是病假工資,而是勞動者正常出勤情況下獲取的工資福利待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則更為明確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四、用人單位對於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勞動者,能按曠工處理嗎?

  答:不能。

  既然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勞動者在隔離期間,政府應當對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意味著用人單位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而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來對待,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嗎?

  答: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被解除隔離情形時終止。

  六、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計算在醫療期內嗎?

  答:計算在醫療期內。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則有單獨的規定。

  七、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終止醫療期滿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勞動合同嗎?

  答:視情況來確定是否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八、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怎麼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此,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症狀,譬如發燒、咳嗽等症狀,可以要求其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如果員工拒不配合,用人單位可以報告給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九、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員工拒不接受醫療機構採取醫學措施,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規章制度的規定,個別地區如浙江等,還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來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員工因拒絕接受檢查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還有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 檢疫、 強制隔離或者 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員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十、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滿後返回工作單位後被歧視或者被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怎麼辦?

  答:可以依法維權。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號),增加平等就業權糾紛、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兩類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如果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滿後返回工作單位後被歧視,可以視情節輕重主張平等就業,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不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如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當然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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