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这一解释是有先例可循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可抗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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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可抗力”?

鉴于民法典仍未生效,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来看,第18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也做出类似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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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要构成不可抗力,上述的“三不”缺一不可: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即便预见了也无法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

,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我们一般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和洪水这样的自然灾害,或者战争、骚乱等社会事件,还包括一些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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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大?


01.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都有所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还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对于《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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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并非在疫情期间所有受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都可以主张为“不可抗力”。对于此次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该具体甄别,如果合同是在疫情爆发前签订,当事人没有延迟履行的情况,并且因为“封城”、“封路”、“隔离”或者政府为控制疫情发布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原因,造成在疫情期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属于不可抗力。


疫情当前,虽然是特殊时期,大家也要依法保障自身权利,只有万众一心早日完成这场“战疫”,才能将总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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