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三明: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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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三明: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我们收集整理了近年来三明法院审理的10个有关安全生产刑事案例,并原创制作漫画插图,以案释法,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发生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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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

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林某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工程施工):2015年1月21日,福建某纺织有限公司与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林某盛签订该公司宿舍楼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林某盛承揽福建某纺织有限公司宿舍楼A#、D#(该建设工程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土建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外架使用毛竹架。被告人林某盛承包该工程后将泥水工程分包给梁某活。分包后,泥水班组组长梁某活组织人员开工,在进行泥水工程时同步用毛竹架搭建外墙脚手架。2015年8月份,公司A#宿舍楼已建设至六层女儿墙,但外围毛竹架仅到六层层面,且毛竹架仅设置纵向防护网未安装平面安全网。8月12日,泥水班组成员在该宿舍6层层面施工,被害人肖某孙在未搭设操作平台的情况下站在女儿墙模板上用振动棒振动混凝土,当日15时许,南侧女儿墙整体向外倒塌,被害人肖某孙随之坠落到一层并当场死亡。林某盛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风险提示:本案是被告人林某盛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安全生产人员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遵守安全生产规范,高层建筑外围搭架应按照要求安装平面安全网,从源头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过失行为

引起火灾致人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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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林某稳失火案(自然灾害):2016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稳携带锄头、水壶独自前往大田县均溪镇红星村“丰坑垅”山场下方的荒地干农活,在翻晒劈除的芦苇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在芦苇堆上,引燃芦苇,因当日风大,火迅速烧往上方山场,并向四周蔓延,引发“丰坑垅”山场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该场火灾造成“丰坑垅”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318.5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7596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稳积极赔偿山场所有人经济损失,且与被害单位协商并达成补种复绿协议,预交了育林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林某稳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风险提示:每年的三、四月份,系春耕农忙时节和清明期间,也系森林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期。由于农民防火意识相对薄弱,在春耕或者祭祖时,烟火极易导致火灾频发,烧毁山林,造成严重损失。我国刑法规定,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应倡导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山林,切莫“引火烧身”。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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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施某甲消防责任事故案(消防安全):

2013年以来,被告人施某甲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在其位于晋江市深沪镇首峰村中寮自家住宅的一、二层开办服装加工厂,并将住家设置在生产车间、仓库楼上,且未设置防火门和第二道安全通道等。2013年5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深沪派出所对该厂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便责令限期改正,晋江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责令被告人施某甲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告人施某甲除缴纳罚款外,没有按照相关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9月4日20时许,该厂工人徐某在车间加班生产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在裁布车床下点燃蚊香驱蚊且在下班时未熄灭蚊香即离开。至当日3时许,该蚊香引燃裁布车床下方的碎布条等可燃物引起火灾,造成借住在该服装加工厂楼上的弟媳吴某、侄子施某己被烧死亡,侄女施某庚被烧重伤及裁布车床、布匹原料、牛仔裤成品等物品(无法估价)被烧毁。经晋江市人民政府“9·5”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施某甲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施某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风险提示: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施某甲,其擅自在自家居所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并将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必须抓好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发生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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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邓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工矿企业):

2018年3月9日,三明某木业公司生产负责人邓某华明知被害人官某先不具备锅炉操作资格,仍然安排其从事蒸汽锅炉司炉工作。同年5月12日,被害人官某先在公司车间操作蒸汽锅炉作业时,发现其中一台蒸汽锅炉在运行中严重缺水,违反操作规程加水,导致已经过热的锅筒钢板急剧快速冷却,钢板表面产生裂纹,内部高温带压的饱和水及水蒸气外泄并瞬间汽化,产生冲击波,因而引起锅炉爆炸,造成被害人官某先当场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风险提示:本案三明某木业公司生产负责人邓某华,未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单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不到位,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被害人官某先从事司炉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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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叶某録、张某顺危险物品肇事案(危险物品):2016年7月,被告人叶某録在明知张某顺未取得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资格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张某顺驾驶二轮摩托车运输液化气给用户。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顺驾驶二轮摩托车运输液化气瓶行驶至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菜市场通往林后方向10多米处的地方时,摩托车侧翻,导致其中1瓶液化气瓶阀损坏并发生液化气泄露,遇火源后燃烧,该瓶体受长时间高温烘烤发生物理爆炸并引燃道路南北两侧可燃物,共造成被害人黄某、许某、李某等17人的房屋、店面内财物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叶某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风险提示:本案是叶某録、张某顺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易燃性物品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液化气属易燃性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均应高度注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资质进行操作,不要为了一己私利,导致悲剧发生。

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

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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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於某富污染环境案(危险物品):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於某富伙同苏某等人未经审批在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建造熔炼厂,用于给他人熔炼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以生产金属锭。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期间,於某富等人运输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732.96吨至该熔炼厂焚烧熔炼,收取加工费651500元。熔炼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产生的废渣随意倾倒在熔炼厂的场地上。2015年4月,该熔炼厂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废渣425.95吨。后尤溪县相关部门对废渣进行处置,支出相关费用1595959元。被告人於某富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风险提示:保护环境、爱护自然已成为人类在地球继续生存的必然选择,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环保与健康息息相关。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判定规则,可判定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后的废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亦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於某富等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惩,彰显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没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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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田某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工矿企业):被告人田某平系大田县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石灰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办理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临时排污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石灰生产。2017年5月11日,该公司组织员工田某里、田某宽、田某绪、柯某哲等人清理石灰窑底渣料,由于作业前未开启鼓风机和检测窑内一氧化碳含量,未佩戴氧气呼吸面罩等安全防护设备,作业期间又关闭了引风机,致使窑内煤块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后在窑内聚集且无法排出。导致窑内作业的田某里、田某宽、柯某哲三人晕倒在现场,前往施救的田某绪、田某穗又先后晕倒在窑内。田某里、田某宽、柯某哲、田某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石灰窑内一氧化碳超标导致人员中毒。田某平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失效情况下,擅自违法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平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风险提示:被告人田某平作为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职责,导致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多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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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郑某杰重大责任事故案(工程施工):被告人郑某杰受尤溪县新阳镇文山村民委会雇佣操作挖掘机进行河道清理、水尾填土作业。2015年1月18日,郑某杰在无挖掘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在文山村水尾施工地操作挖掘机。当日18时许,郑某杰在施工便道上调转挖掘机机身时,未确保挖掘机周边安全,致所操作的挖掘机机身碰撞到现场监工的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及胸腹部,导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郑某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风险提示:本案郑某杰无证、违规操作挖掘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事生产、作业及现场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

疲劳驾驶

发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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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廖某林交通肇事案(交通运输):2018年8月24日14时许,廖某林驾驶闽DR2D6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泉南高速由清流往明溪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石壁前隧道,与蒋某军驾驶的闽G351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3人轻伤和两车及路产损坏的严重后果。廖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客车发生事故致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各方经济损失近370万元。

风险提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客车驾驶员廖某林疲劳驾驶,驾车在隧道因犯困压线行驶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客车侧翻。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判断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进而增加事故发生率。驾驶人员应充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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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曾某志危险物品肇事案(危险物品):2014年8月7日,尤溪县联合乡东边村小际双龙岩太保庙举行庙会活动,活动安排者为被告人曾某志和曾某林、曾某珠、曾某喜。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曾某志从蔡某仙处拿了一小袋黑火药放置在太保庙内准备次日庙会时用于燃放三口铳,并叫蔡某镜帮忙找燃放三口铳的人员。次日上午,被害人蔡某樟带着三口铳到太保庙后,被告人曾某志将黑火药给其。而后安排被害人郑某辉帮助被害人蔡某樟拿火药,被害人曾某在负责燃放鞭炮。7时许庙会举行,被害人蔡某樟在往三口铳装火药时三口铳发生爆炸,导致被害人蔡某樟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辉重伤二级、曾某在轻微伤。被告人曾某志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风险提示:本案是被告人曾某志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烟火剂类爆炸危险品(黑火药)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广大农村庙会、祭祀等活动中应选择燃放合格的烟花爆竹,并按照说明燃放,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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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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