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勞動合同上的時間發工資,怎麼辦?

123沒完沒了


借用知乎大佬的回答就是: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需要多大官司,程序多,還意味著和原公司徹底鬧掰。

當然最後用哪種方法還是取決於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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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4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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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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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勞動仲裁。《勞動法》br/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條例》br/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br/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r/(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br/(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br/(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br/(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br/(五)因本法br/第二十六條br/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Just承諾


從法律層面上講,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你有權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並要求賠償。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過法律層面相信是完好的解決你的問題。

從個人情感層面上講,首先要了解公司沒有按時發工資的原因,是偶爾還是長期;公司領導或老闆是否有承諾何時候發。在當前經濟環境,部分公司因為回款不及時導致延遲發工資也是時有發生。

對於一個好老闆來說,偶爾出現這種情況,又給到相關承諾並實現,個人會選擇繼續好好工作。如果長期這樣,個人會想辦法辭職換另一家公司。對於一個長期不守規矩的老闆,對簿公堂就對簿公堂吧!

以上觀點僅僅代表我自己個人的觀點,每個人都有不一樣的情況,當然走法律途徑是最正規最合法的,看自己個人的想法。

附上部分國家法律條文,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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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勞動仲裁。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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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同過法律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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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代俊東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可以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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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28日,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武漢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已聯合發佈《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通知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如果公司不按照勞動合同履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向12345市長熱線舉報。準備好您的工資條,工資記錄,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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