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要警醒,风险规避靠自己


家庭财产要警醒,风险规避靠自己

案件详情

张某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曾于2014年8月入伍,驻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1月10日,杭州市滨江区某街道民政科按规定发放了张某2016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25341元和38011.50元。该两笔款项以两张普通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形式发放,存在其母亲李某名下。

滨江法院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按照相关规定以执行裁定书扣划了李某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的账户存款25341元以及杭州市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的账户存款38011.5元。

张某对该两笔款项提出了书面异议,被法院驳回异议申请后,又以执行异议之诉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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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货币的特殊性,占有与所有具有同一性,李某名下的财产应当认定为李某所有,不管家庭内部成员对李某名下的财产所做的约定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名下的财产属于李某,法院对此裁定执行并无不妥。

但经调查,发现李某名下被扣划的两笔款项的数额与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的数额吻合,该账户也并无其他交易记录,可以确定李某名下的该两笔款项确实为政府对张某作为义务兵的优待金。考虑到张某尚在读书,并无收入来源,又因参军期间患病,生活难以保障,“法律不外乎人情”,法院遂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力求以妥善方式平衡双方利益。经过努力,债权人表示同情张某的遭遇,也为了表达对征兵工作的支持,愿意暂停执行该两笔款项,待日后李某有其余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债权人自愿的情形下,认可了张某对该两笔款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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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不管是家属慰问金还是拆迁补偿款,性质上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是当款项转入特定人员账户后,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发生混同,占有人即所有人。此时,如果有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则债务人账户中的所有存款均应当作为债务人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应当及时,妥善分配好各自财产,并存入各自名下,及时规避风险,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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